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过失为履约的过失,即违约行为。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两者在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完美国际真数苹果
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依该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过失为履约的过失,属于违约行为。这是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因此,确定当事人过失发生的时间,是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在合同尚未成立已经成立但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对此有过失的一方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后,因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即使是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为成就前,一方因恶意阻碍或延缓条件的成就,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而按违约责任处理。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 当事人之间发生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事由。先合同义务的发生以双方进入订立合同过程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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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当事人缔约上的过失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的一方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的,显然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还表现为违反下列义务:及时通知的义务、协助和照顾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
3、一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
试用期自我评价损害事实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即一方的缔约过失必须 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人身伤害。而且,损害和一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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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即当事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直接的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等。信赖利益作为缔约上的利益,与合同上的履行利益不同,后者是当事人就合同得到适当履行所享有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旨在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未曾参与合同订立或者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这是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不同之处,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责任的损失赔偿旨在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合同得到适当履行的状态。
                      第二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 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其构成要件如下:
1、 违约行为
  (1)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违约行为是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无违约行为即无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的特点在于:其一,违约行为的行为人是合同当事人,这是由合同相对性规则决定的。其二,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有任意性。对约定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行为。但是,对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的违反,也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其三,与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是合同债权,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2023年元旦  (2)违约行为的形态。违约行为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一般而言,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大类。所谓不履行,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适当履行包括质的不当(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量的不当即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和履行时间不当(提前履行和迟延履行)等。就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违
约行为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 同有效成立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 发生的违约。
2、 主观过错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并未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但是,在理论上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构成 要件仍具有两点意义:一是宣告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具有可谴责性和应受非难性。二是过错程度的划分对于违约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大小的确定、混合过错的运用及免责条款效的认定等都不无影响。我国《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赠与人对其轻过失和轻微过失不承担责任。过错,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其违约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违约责任中的过错通常是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即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 就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主观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只有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如不可抗力和受害人的过错,才可以否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1、 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条的规定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明定为严格责任原则。此项归责原则的特点在于 :第一,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 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非违约方无须就违约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而过错原则承认"无过错即无责任",一旦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违约责任。
2、 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我国《合同法》虽然在"总则"中就违约责任的 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但过错责任原则亦散见于"分则"之中。如该法第265条规定"承 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处的"保管不善"即为保管人的过错。如果保管人善尽保管之 义务则无过错,就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但需注意的是违约责任的过错通常采用推定 的方法加以证明,受害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免责条款。
穿搭1、 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含义有三: 第一,
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即独立于个体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民事主体的行为,从 而排除了将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作为抗辩事由的可能。第二,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 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经验无法预知。第三,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 。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且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 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后,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 以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可抗力的影响大小、范围各异,故免除违约责任的范围应有所不同。换言之,部分或 者全部免责受限于不可抗力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而且,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 由以其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间为条件,如果不可抗力发生于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迟延履行 当事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否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
2、 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对违约行为或者违约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将受害人 的过错作为抗辩事由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过错的谴责和非难。违约责任虽然实行严格责任, 但是受害人的过错可以成为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的依据。如,在约定检验期
间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就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怠于通知出卖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3、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一方当事人基于他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享有的权利属于民事权利,民法实行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放弃民事权利,免除他人的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免责条款,并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具有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纵有违约行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中的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当事人对此类损害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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