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 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更加明确。因此出塞的意思,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维护受损失一方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现结合我国现行 《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 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 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 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 一,违约责任产
也许我这一生都无法走进你的生命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 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 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 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无庸置疑,法 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者减少违约现象 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儿童歌曲,违约责任以伤害赔偿作为违约 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 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违约 京东查询订单责任预先约定。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伤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预先设定免责条款
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 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 律许可的范围内。固然, 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 告无效或者被撤销。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 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 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者过失。《合 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 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 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 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 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 意愿和约定, 于是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 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 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主要有 以下几种:
(一预期违约。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 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者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 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
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者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 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①明示违约。明示违约方必须 明确地、肯定地、自愿地、不附加任何条件向对方提出违约的意思表示,如果违约 方在作出违约表示时附有条件或者含糊其辞的话,则其违约的意图是不确定的,不构成 预期违约。比如:甲对乙承担了某年的 1 月 1 日起 1 年内每周向乙购买 100 吨煤的 义务。 4 月份, 甲对乙说:“除非我方的钢产量进一步增加于是需要更多的煤,否则,我 方将从 7 月份开始住手向你
方买煤。 ”甲的话不构成预期违约。惟独等到7 月份,如 果甲果然再也不买煤,乙可以以实际违约向甲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或者向法院提起诉 讼。 ②默示违约。当事人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的,并无要 求解除合同,普通也不会主动表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农副产品买卖合同中,卖方 过了季节尚未组织货源,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履行供货义务了;又如在加工承揽合同 中承揽人的加工设备和技术条件均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在超过合同约定的分期工 作的期限内尚未增加新的设备和技术条件的,该事实就可以被视为以自己的行为不 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 108 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 68 条关于不安抗辩权 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二不履行。即彻底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 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 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 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者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 质确定。为避免重复,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 行债务两种。
(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 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 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 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 力造成的伤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
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伤害,债权人应负 伤害赔偿责任。
(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违约 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普通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 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 111 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 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 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伤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 112 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者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 他财产的伤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伤害赔
偿责任。
(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 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 部份履行行为;(2 履行 方式不适当;(3 履行地点不适当;(4 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请求法院强 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形式。其构成要件下:(1 存在违约行为;(2 必须有 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 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从表面上看,继续履行实际上还是原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实际上,继续履行与正常履 行合同义务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普通履行是在合同履行到期时如期旅行两会开几天,继续履行 是在合同到期后才
履行。此外,继续履行带有国家的强制的性质,是对行为人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 价。有这样
一个案例:南阳某公司春节前与外地一钢材经销商签定了钢材购销合同, 约定 2 月底交货。但随着节后钢材价格的疯涨,经销商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愿履 行合同, 因此,守约方南阳某公司将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法院判决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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