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损害是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给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造成的妨害,这种妨害既可能是针对物质权利,也可能是针对精神权利。当违约行为妨害了财产权利的行使时,就给当事人造成物质损害,使其既得物质利益和可得财产利益归于丧失,即带来既得物质损失和可得物质损失。既得物质损失指现有财产的灭失、减少、毁损和费用的支出,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可得物质损失,或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些损失由于与违约行为所侵害的财产权利的关系不同,它们的性质也就不同。直接因违约行为妨害约定权利的行使所带来的损失,称为直接损失;因违约行为妨害约定权利的行使,进而妨害非约定的其他权利的行使所带来的损失,是为间接损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缔约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一种责任形式,是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补救方式。现拟就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从法理方面进展探析,希望有助于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解。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即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只能基于有效的合同提出请求,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是违约损害赔偿存在的前提。
2.损害赔偿原那么上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从等价交换原那么出发,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害后果。
圆脸适合的发型图3.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种约定方式可以用详细的金钱数额表示,也可以采共7页第1页
用某种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来确定,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免责的条款从而免除其未来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那么。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现有财产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都应该得到赔偿。
1.违约行为。即当事人要有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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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损害。即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3.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一方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当事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免除一方或者双方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免责条件。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那么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那么上,通过赔偿损失应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时的同样状态。合同法规定了三类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1.约定赔偿。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表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和合同自由原那么。如果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的约定,那么应优先适用。
2.一般法定赔偿。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时,那么应适用法定赔偿。
3.特别法定赔偿。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那么,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确定违约损害赔偿,主要应当遵循这样几条规那么:
天天有喜穿帮镜头1.合理预见规那么。又称应当预见规那么、可能预见规那么,是指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为限,或者说违约方对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原那么。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
当于应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应当赔偿的损失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
琥珀核桃仁的家常做法合同法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原那么是完全赔偿原那么,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既得利益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未来可获得的已预见收益,虽然在合同履行后才能实现,但在合同生效后即依法产生并受合同的保护,由于可得利益处于未然状态,确定可得利益的赔偿范围只能求助于人类的。为防止赔偿范围过宽而损害违约方的利益,合同法采用了可预见性原那么。合理预见须满足以下条件: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所谓预见的主体是指谁应合理预见。合同法确立了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因此只有是违约方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原因有二:一是只有在已发生的损失是违约方能够合理预见时,才说明该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违约方比一般人更了
解非违约方的情况从而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减少可能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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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见的时间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因为任何合同的缔结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在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通过讨价还价,形成合同的对价关系,如果风险过大,那么当事人可能通过达成有关限制条款来限制责任,如果要由当事人承担在订立时不应共7页第3页
当预见的损失,那么当事人会鉴于风险太大而放弃交易。
(3)预见的内容是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的种类及其各种损失的详细大小。现行合同法对预见的内容不甚明了,笔者认为预见内容应
仅要求预见损害的类型或种类,而不应要求预见损害的程度,因为这样既强调对违约方责任的限制——仅对预见到的那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强调对受害方利益的公平维护——赔偿的数额以实际损失为准。
dnf魔剑阿波菲斯哪里爆依可预见性规那么的要求,违约方只对他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可预见范围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便是可预见性的标准。因此,确定判断可预见性的标准不仅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且影响到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分担。合同法并未规定可预见规那么的标准,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应按以下规那么确定违约方是否预见:
首先,如果一项损失是社会一般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就视为违约方应当预见到。其次,如果一项损失一般人难以预见的话,但由于当事人的身份、职业、及相互之间的了解情况决定了违约方可能比一般人更为了解非违约方订约的目的以及订约和履行过程中可能获得的利润,从而更为了解在违约以后受害人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即考虑违约方的特殊的预见能力),如果该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高于一般人的话,就应当按照实际预见能力来确定损害范围。
2.过失相抵规那么,指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赔偿权利人也有过失时,可以减轻赔偿金额或者免除赔偿责任。过失相抵并非指赔偿权利人的过失与赔偿义务人的过失相互抵销,而是指义务人的过失与权利人的过失,两相比赛,以确定责任的有无及其范围。在损害赔偿法上,过失相抵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的一项重要的规那么,过失相抵在实践中运用得当那么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地分摊责任,如运用不当,那么难免会成为法官以“各打五十大板”而强令当事人承受和稀泥式调解或糊涂判决的手段,因而了解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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