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
《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的法理基础和实践意义
  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过去40多年取得了辉煌成就,但发展中也遇到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不久前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十个方面作出突破性修订,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重大的实践意义,必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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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开始恢复重建。1986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规范和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起到巨大作用。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过去40多年取得了辉煌成就,但发展中也遇到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不久前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十个方面作出突破性修订,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和重大的实践意义,必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01、确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首次在注册会计师法修订中确立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内外注册会计师行业长期追求的一种法律衡平的组织形式。相对于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当事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合伙债务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在责任承担上与普通合伙有重大区别,在国外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
  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以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文件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行业排名前 10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名前200位左右的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本次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从法律层面规定和认可了特殊普通合伙,对于全面规范和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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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美国家曾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只允许注册会计师以独资或合伙的方式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造成合伙债务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在美国,《1933 年证券法》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规定,投资者一旦遭受投资损失,只要证明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的或实质性的错误或遗漏,即可对注册会计师提出连带赔偿要求,除非注册会计师能够证明本着诚实的态度完成了审计程序,始终没有发现财务报表存在欺诈或误导。在1995年之前,美国投资者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数量和索赔金额居高不下,形成诉讼爆炸。1995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非公开交易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将连带责任修改为比例责任,提高原告诉讼标准,设置安全港条款,限制《贪污欺诈损害组织法》在证券诉讼领域的适用,以此限制原告对注册会计师的滥诉和高额索赔。
  除了寻求法律保护外,注册会计师也在努力推动执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到1996年,美国几乎所有的州均通过有关法案,规定专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形式。另外一种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LLCs),同样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也可以避免所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证券领域难以取得公众的信任,因此,注册会计师更多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形式。
  《征求意见稿》取消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考虑到在有限责任组织形式下,会计师事务所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弱化了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赔偿责任,无法体现公平有效的权责关系。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的特定实体审计,审计责任重大,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整体执业能力和职业风险承受能力,都不具有与特定实体审计的匹配性,不宜承担此类审计业务。
奔驰电瓶02、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实质性一体化管理和完善内部治理朴信惠doctors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员调配、财务安排、业务承接、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实行实质性一体化管理,建立、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实施质量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与一般企业最大的区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在治理机制和内部管理中体现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尤其在经营管理上,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不同分部和合伙人“各自为政”,就会产生“山头主义”“分灶吃饭”的现象,极易形成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经济利益和执业质量的矛盾,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对一些分部或合伙人过分追求业务收入而忽视执业质量的行为实施有效约束,最后很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
大而不强,既无法有效落实维护公众利益的宗旨,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存在的“山头”和“山头主义”,很大程度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频繁合并有关。如果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整合不到位,不能实现统一管理,极易形成小团体“分灶吃饭”的局面,导致无法有效落实内部治理措施,对执业质量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不少会计师事务所都曾经通过并购实现快速发展,在全球范围内也是行业惯例,现今的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每一家都曾经历过多次合并。另外,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还会收购、兼并一些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甚至律师事务所,以实现其业务布局和多元化战略。从历史经验看,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通过并购达到做强做大的目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能否真正实现文化融合,通过人员、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化方面的整合和一体化管理,保证执业质量和品牌声誉不因并购受损或参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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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手赞成打一成语答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实质性一体化管理、完善内部治理,这是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山头主义”“分灶吃饭”的根本性措施,加上财政部最近征求意见的配套管理办法,
将一体化管理纳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性制度清单”,为强化会计事务所内部治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真正做强做大,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站在服务国家建设大局的高度,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财政部的要求,积极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实质性一体化管理,以高质量审计服务践行维护公众利益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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