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11.20
【字 号】沪交设〔2014〕805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调研报告的格式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冒险岛双弩
 
沪交设〔2014〕805号
 
各有关单位:
  经修订的《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已经市交通委2014年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沪建交〔2010〕111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保障收费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收费高速公路试运行期以及正式运行后的养护、收费、监控、服务、使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收费高速公路,是指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政
府还贷高速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
  本规定所称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包括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以下简称“管理者”)和经营性高速公路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收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收费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供电、监控、照明、通信、收费、绿化、超限检测、交通量观测、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条(监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本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具体负责本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路政管理。
  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其所管理或者经营的收费高速公路的养护、收费、监控、服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要求)
  市路政局应当对收费高速公路的运行管理进行行业规范化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检查考核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监控、服务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对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实行预防性、经常性养护,做到道路平整、环境整洁、设施完好,保障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收费和服务行为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收费作业程序及服务要求,加强培训、考核,做到收费规范、服务高效、社会满意。
  鼓励经营管理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水平。
  第六条(检查、检测)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开展其所经营管理的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检测以及数据采集、更新与分析工作,并对其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对技术状况达不到国家和本市有关公路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对其中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还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市路政局应当定期对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和检测。对技术状况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的,应当责成经营管理者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年度养护运行计划)
  经营管理者应当于上年年末按照《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编制下年度养护运行计划。年度养护运行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工程计划和收费管理计划。
  管理者负责编制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年度养护运行计划,经市交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经营者负责编制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年度养护运行计划,并应当书面征求市路政局的意见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运行经费)
  经营管理者应当每年根据年度养护运行计划,从其收取的通行费中优先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良好、服务优质高效。
  第九条(养护作业、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
  从事养护工程的养护作业、设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及与收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设计、监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经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设计、监理单位;其中,对收费高速公路日常养护、收费管理项目的养护作业合同,可以约定合理的合同期限。
  第十条(养护工程分类)
  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工程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
  第十一条(小修保养)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开展日常养护,及时修补轻微损坏部分。日常养护的巡视检查频率应当每日不少于一次。
  小修保养应当做到计划合理、作业规范,符合质量要求,保障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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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中修、大修或者改建工程。
  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在实施前应当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并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中修项目由经营管理者按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管理者应当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交通委审核,经批准后实施;经营者应当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路政局,经市路政局组织技术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大修项目由经营管理者按照初步设计文件深度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交通委审批后实施。
  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项目由经营管理者制定改建方案,并按照建设程序报审,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紧急维修工程)
  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影响正常通行和行车安全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组织养护作业单位实施紧急维修。紧急维修工程可以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但工程造价必须经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桥梁、隧道管理)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配置桥梁和隧道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和隧道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桥梁、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管理制度对收费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进行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对特大桥梁、隧道加大巡查、检查频率。特殊检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实施。
植物大战僵尸无尽版阵型  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制定维护方案,并实施养护维修。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设施安全,并依据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者改建。
  公路桥梁、隧道经检测承载能力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立明显的限载标小明苏茜
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桥梁、隧道严重损坏,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配合其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同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采取修复措施。
  跨越江、海特大型桥梁、隧道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特大型桥梁、隧道健康监测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系统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设施损坏的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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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收费高速公路有坍塌、坑槽、隆起等情形,或者隔离栏、防眩板、声屏障等附属设施损坏,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在四小时内消除通行安全隐患,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维修。
  经营管理者应当确保通信、供电、收费、监控等机电设施的正常运转,当设施发生故障时立即组织抢修。影响路网整体运行的机电设施故障应当在发现后四小时内应急处理,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修复。
  第十六条(养护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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