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内容摘要:政府职能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政府职能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政府职能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新体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走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对我国的政府职能提出了全新的理念和要求。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更新政府管理理念,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市场经济 政府职能 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进入快速发展和国际化的轨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是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经济基础发生改革以后也内在的要求上层建筑发生相应的变革,以适应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因此必然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只有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职能才是完善的职能。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和国际规则约束的共同作用下,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和转变成为了政府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政府职能的适时适度转变,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
不同的经济体制对政府职能的要求是不同的。从建国初期开始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大约30年时间,我国主要实行计划经济,政府对经济进行集中管理和直接参与。计划经济以“一大二公”的公有制为经济基础,以国家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强调经济的统一划一和国家对社会生产、经济生活的直接控制。政府作为生产资料的象征性所有者,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全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实行高度集权、计划管理的方式,政府包揽一切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政府对企业实行统一计划、统负盈亏、统购统销、统收统支,一切经济活动以政府的计划为中心。政府是万能的、公共权力是无限的,社会从属于国家,公民依附于政府,呈现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一元从属关系为核心的领域合一的社会结构形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是“全能型”的,表现为行政权力对社会的全方位渗透,直接干涉到社会的每个角落,权力高度集中。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成为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主体。社会利益结构日益向多元化演变,社会形态由单一转变为多样,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所有制形态的出现使
得人们的利益源泉多样化。计划经济条件下个人的“单位人”社会角已经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区人”、“自由人”所代替,利益单元的个体化促使人们形成更加鲜明的“独立人格”。市民社会不断发育成长,一元结构下的政府包揽一切、无所不管的格局必然会被打破,政府职能范围只能涵盖市民社会以外的公共领域,国家和政府不能侵蚀市民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受到限制和约束。政府角必然表现为“小政府大社会”的“有限政府”模式。
苏州大学优势专业由此观之,由于以产权多元化和经济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国家和社会、政治和经济之间结构的分化,一个相对独立、有民主参与意识的公民社会开始形成,使得建立在政治、经济、社会一体化基础上的“全能管制型”政府已不适应社会公共管理的需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就势在必行。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政府职能是发展变化的,不仅不同社会形态国家的政府职能存在差异,同一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的政府,其职能的重点、内容、范围和行使职能的方式也是不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使中国从一个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的社会逐步转变为以市场经济占主体地位
工商银行贷款利率表的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政府必需转变职能,实现政府职能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有效转变。
衬托与烘托的区别(一)我国政府应是有限政府
《1996年世界发展报告——从计划到政府》中提出“从计划向市场过渡要求大规模的革新政府。政府应从什么都做,什么都做不好,转变为少做一些,做好些”,提倡建立“有限政府”。有限政府并非无能政府,也不等于弱政府或低效政府,它强调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社会的自我管理,尊重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不该管、管不了的不再干预,对应该管的进一步加强(胡杨等,2001)。市场经济具有自主性特征,即市场主体有足够的自主性和自由度,主体之间能自主、自由地交换其产品。政府的权力不宜过宽过大,否则就会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削弱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积极性,进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的核心是市场规则,它表现为一系列相互配套的法律、规则、制度的总和,而不是政府的指令性计划以及政府大规模的直接投资。这实际上就限定了政府在经济运行中的位置,缩小了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范围。政府应集中从事那些市场和中介组织无法有效提供的服务,以及那些应该由政府治理的公共事务,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于可由市场、社
会、企业承担的职能,政府应当扮演催化剂和促进者角,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因此,我国政府应是有限政府,把政府的权力限定在提供公共产品、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实施宏观调控以弥补市场失灵等几个少数领域之内。
(二)我国政府应是服务型政府
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对经济社会实行直接管理、微观管理,经济社会没有自主权。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企业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政府角和政府职能必然定位在为市场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上。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管制型政府的治理模式,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它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刘 瑞,2002)。政府要由原来的直接管钱、管物、管人转变到制定规则、维护秩序、提供公共服务上来,由直接管理走向间接管理、由微观控制走向宏观调控、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走向以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应主要体现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即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培养市场体系,完善
法律法规体制依法行政,监督市场依法运行;大力搞好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为市场、企业和社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宽松规范的政策环境、方便快捷的服务环境、平等公正的法律环境和祥和的生活环境等等;进行信息引导,改善市场的信息结构,减少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和校正市场协调失灵的信息,促进信息畅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有序运行和发展。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途径
切实转变我国政府职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必要条件。如何迅速高效地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适应经济发展,对我国政府是一个挑战,不仅关系到经济改革的成败,也是关系到政治改革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一,转变政府管理理念。任何改革都要以观念的转变为先导,政府管理理念涉及到政府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起何种作用、扮演何种角这一基本问题,如果不首先进行理念的优化,政府职能和政府管理方式都难以真正转变。市场经济完全不同于过去的计划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角,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者、指挥者变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者,并从社会公正的角度来调节经营活动,成为市场经营活动
秩序的公共维护者。因此,我们应该摒弃传统的政府管理理念,合理定位政府职能,树立“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只有转变政府管理理念我们才能科学认识政府职能转变,科学、合理的政府理念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
四级分数分布情况分值第二,调整政府组织结构,提高政府管理效能。政府组织是其职能的载体,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要以政府组织的重构为其表现,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依赖于结构的调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行政机构职能专门化、行政组织等级化、行政权力高度集中化的行政组织体制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从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组织结构应由政府权力集中的垂直分化的结构模式向政府组织扁平化的结构模式过渡。我们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和层级制原则合理配置政府职能,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减少政府对市场和企业的过多干预,提高政府管理效能;要优化机构设置,精简机构,避免多年来我国因政府机构设置重复、臃肿而出现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相互掣肘的现象;要加强和优化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管理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督部门。
第三,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法
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政府的职权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定的界限,这一界限可以保证政府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同时这个法定的界限也可以判断政府是否侵权。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就必须加强行政法制建设,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政府的权力范围加以规定,科学界定政府的职权范围。因此我们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明确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强化对行政权的制约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使其依据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办事,提高行政效率并有效遏止权力的滥用。怎么把隐藏的文件夹显示出来
第四,积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转变政府管理模式。社会是国家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政府行政与社会自治的二元化格局,社会自治能力越强,政府行政干预就会越少。社会中介组织是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的产物,是资源控制权由政府部门高度集中向社会和市场分散转变的产物,具有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或政府失灵、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整合社会利益冲突的作用,能有效促进多元化、社会化的资源控制体制和配置体制的形成。培育和发展公共性社会组织,是调整政府与社会和市场关系的前提,它直接关系到政府角转换和职能转变的成效。所以应从权力和职能上明确限定政府的管理内容,将行业性、社会性的事务尽可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实现政府
部分职能的社会化,逐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我国政府应该全面开放社会中介市场,大力培育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体系;健全法律制约机制,努力形成社会中介组织独立的运作体系,不断提高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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