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那么
  3.7.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本所接受以下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3.7.8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成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火炬2法师加点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那么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局部自动撤销。
  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元旦小短句
  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
  〔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大宗交易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3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
〔二〕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3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2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200 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 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 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10 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60 万份;
入团申请书格式〔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 2 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那么,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3.6.3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 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5 至 15:30。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
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 30%之间确定。
3.6.5 本所接受以下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定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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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申报。
3.6.6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
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当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
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局部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局部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
的要求。
3.6.7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债券〔公司债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0 至 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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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
〔一〕证券当日收盘价;
论文的参考文献怎么弄〔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3.6.9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
3.6.10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6.11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12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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