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公布日期】1992.01.31
【字 号】
【施行日期】1992.01.31 深圳杨梅坑好玩吗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dnf85召唤师刷图加点【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上市的管理,确保其交易、清算正常进行,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简称《B股业务规则》)。
  第二条 凡B股在本所上市,其交易、清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上市申请
  第三条 公司申请B股上市,须由本所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简称主管机关)批准。
  第四条 上市审查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国梦 作文
第四十条及《业务规则》进行。
  第五条 B股申请上市,申请人除须递交人民币股票申请上市所必须提供的文件外,还须同时向本所递交以下文件:
  (1)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发行B股的文件;
统计学专业就业方向  (2)申请B股上市的报告;
  (3)B股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4)B股承销协议及其附件;
  (5)各有关方面同主管机关特许的清算银行签署的清算协议及附件;
  (6)B股发行人历年外汇收支报表和未来一年外汇收支预测;
  (7)B股发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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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B股发行所筹外汇资金使用计划同使用情况报告;
  (9)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 第五条所提及的资料,须同时送主管机关、本所各一份。
  第七条 本所在收到资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其他意见。
有效去除老年斑方法  第八条 本所作出准予上市的审查意见,连同上市审查表及申请人资料一起送主管机关审批。主管机关批准后,申请人须到本所签订上市合同,经公证后,由本所向申请人发出上市通知书。
  第九条 上市通知书和上市合同一式两份,送往主管机关备案存档。
  第十条 上市公告书须由本所审查,经主管机关确认后,至少在B股上市交易前三天予以公布。
第三章 集中交易
  第十一条 本所正式会员在被主管机关批准为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后,方可与主管机关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合同。
  主管机关批准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派出市代表参加本所B股集中交易市场的买卖。
  第十二条 B股的转让仅限于在投资者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 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须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直接接受投资人员买卖B股的委托或由其代理机构在接受买卖B股的委托。
  第十四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必须依据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指令填制委托书。委托书应按本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买方联为红,卖方联为蓝。
  委托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国籍、股东帐号、委托时间、证券种类、股数、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或密码、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1)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2)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3)书面或电报委托者应附函电。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具备录音电话等必备的通信设施的条件下,接受B股的电话委托买卖。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以电话委托买卖成交后应补办签章或确认书。
  第十五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书上依序打上接收时间和序号。承办时,应依据委托书所载委托事项及其序号执行。
  第十六条 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受理下列任何一种买卖:
  (1)替客户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入或卖出的委托买卖;
  (5)替客户分期付款方式的委托买卖;
  (6)对委托人作赢利保证、分享利益或亏损补偿保证的买卖。
  第十七条 B股交易严禁买空卖空。
  第十八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受托买卖B股手续后,应尽快将客户委托指令输入本所集中市场电脑系统。买卖一经成交,则不可撤销。代客买卖B股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应于当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并依本所发出的成交资料于T+3在特许清算银行办理清算交割手续。本所发出的成交资料经核实无误后不可撤销。
  第十九条 买卖报告书应按本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买入报告书为红,卖出报告书为蓝。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国籍、股东代码、成交日期、时间、股票种类、股数、单价、价金、手续费、印花税、汇率、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第二十条 B股买卖报告书,应于买卖成交后由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填制一式四联并签章,一联留存、一联交委托人、一联送特许清算银行、一联送本所。属代理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买卖B股的,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应在书面委托书上注明每笔成交数量、单位和金额,并复印一份作为买卖报告书附件一并送本所和特许清算银行。
  第二十一条 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因受托买卖关系所收受的B股,应依主管机关特许清算银行关于有价证券保管作业办法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代理人)不按时履行交割代价或交割证券者,即为违约。如遇违约,受托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得自行解除委托买卖契约,了结买卖,并处分所有因委托买卖关系所收委托人的款券。其处分所得代价与应付委托人的款项,得合并抵充委托人应偿付上述应履行的债务,及因委托买卖关系或解除契约所生损害赔偿的债务,如尚不足,得向委托人追偿,如有剩余,应予返还,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依前款规定办理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报告,并以副本通知特许清算银行和委托人。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因委托人违约,对所收委托人的款券有留置权。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与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因委托买卖B股订立受托契约后所发生的买卖争议,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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