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的属地原则
1.概念: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本国利益还是外国利益,都适用本国刑法。
2.内涵
节假日加班工资1.《刑法》第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内涵。
①领陆.②领水③领空
怎么提高学习效率2.《刑法》第6条第2款的内涵:旗国主义情话感动的话
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3.《刑法》第6条第3款“犯罪地标准”。
本款是我国刑法关于犯罪地标准的具体规定,我国刑法采纳的是折中主义。
4.没有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有:
①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的例外规定
③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④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规定。
2、犯罪的法定分类
1.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的、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的特征
犯罪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上述三个方面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它们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缺一不可。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则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和法律后果。
3.犯罪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理论分类:自然犯与法定犯 隔离犯与非隔离犯
法定分类:
国事犯与普通犯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3、关于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的学说及定性
1.概念: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造成既遂危害结果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既遂的危害结果,在当时有继续重复实施侵害行为实际可能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实施重复侵害的行为,因而使既遂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形。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的行为的处理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救赎者之戒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具备了犯罪未遂的特征。虽然最后是行为人放弃的侵害,但是不能忽视前一个未遂的行为,后一个中止的行为不能消除犯罪人已经实施的未遂行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而只能作为证明犯罪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重复侵害的数行为实质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一个完整的实行行为,部分行为实行完毕,不能视为犯罪实行终了,而仍然应该在整个行为过程中进行判
断,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还有观点认为:第一个侵害行为构成未遂犯,而后来的放弃行为则构成中止犯,在定性时依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应以未遂犯论处。
通说认为,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主要理由在于:
1.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经被迫停止的未遂状态下。(时间性)
2.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的而不是被迫的。(自动性)
3.由于行为人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自动而彻底的放弃,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犯罪没有达到既遂状态。(有效性)
4、连续犯的特征和法律责任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
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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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其构成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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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b.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c.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d.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连续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也有特殊情况。
b.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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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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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罪丽水特产
罪,是指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客观方面:手段: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共七种上游犯罪:、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犯罪。与第312条对照记忆:为所有犯罪都是犯罪。但7类之内构成罪。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本人?的未成年人?)
主观方面:故意
6、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共同犯罪。
1.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未使用暴力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定本罪。行为人为索取、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定本罪,并不定罪。
2.抢劫罪: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造成被害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而乘机获得其财物。
注意抢劫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携带凶器抢夺)以及转化抢劫的规定(犯盗窃罪、罪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当场使用暴力)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
注意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罪的意见”,在抢劫中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抢劫到财物的,二者居其一,即为抢劫罪的既遂。
二者共同犯罪主要注意部分犯罪共同说,在共同重合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7、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相同之处: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同之处:(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2)从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两者均认识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区别: 首先,在认识因素方面,两者认识的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现实的认识;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是这种认识一般比较模糊,特别是对这种危害结果的现实性,行为人往往认识不足。
其次,在意志因素方面,两者也有着重要区别。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危害结果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因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会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对此听之任之,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熟练的技术、丰富的
经验、他人的行为以及自然力方面等有利的因素,并且行为人往往会基于自己的认识, 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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