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管理费用结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结合医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我的中国梦口号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因临床、医技、护理等因素引发的院内医疗纠纷。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
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务科严格按照医院《医疗纠纷投诉处理程序》的要求,负责进行接待、调查、处理等相关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分管院长和院长。
第八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鉴定
第九条医院医疗纠纷事故技术鉴定小组承担医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刺激的虎狼之词1000句四、整理有关资料,组织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十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清新脱俗的网名一、医疗纠纷事故技术鉴定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二、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四、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第十一条医院医疗纠纷事故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结果与上级鉴定委员会不一致时,以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为准。
第四章医疗纠纷责任认定
第十二条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
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三条责任认定不确切时,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依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四条责任程度认定: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羽绒服品牌有哪些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第十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组织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相关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经过医院批准准入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临床科室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医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经本院医疗纠纷事故鉴定组
织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中可以适当下调,并可适当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经医疗纠纷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当事人及科室无医疗过错及过失行为的,由于患者无理取闹,医院从稳定大局出发而进行补偿,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及科室虽然存在过错、过失,但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避免了更大损害后果的发生,且科内将纠纷自行化解,未给医院造成损失,不予追究责任。
第六章医疗纠纷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医疗纠纷发生赔偿后果,责任人有医疗过失、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承担医院赔偿费用额根据医院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七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中餐菜单及价格第二十八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