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向英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2
【案件字号】(2022)湘12民终313号
网络电视 软件【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冷旗帜欧晓林周晓
【审理法官】冷旗帜欧晓林周晓
最好就业的专业排名【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向英;陈尔洁
旅游鞋发黄【当事人】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向英陈尔洁
【当事人-个人】向英陈尔洁
【当事人-公司】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切的组词李威伟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邓友金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威伟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邓友金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威伟邓友金 网上转账怎么转
【代理律所】湖南维清律师事务所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
【被告】向英;陈尔洁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本案业已查明事实,患者陈启安至上诉人一医院处就诊,双方业已建立医疗法律关系,对本案是否存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经医学会鉴定已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且上诉人一医院负次要责任的结论意见,双方均予认可。患者陈启安在上诉人处就医一年多后死亡及未经尸检是实,但结果及责任不能归咎于被上诉人,且也不能据此免除上诉人一医院的应负医疗事故责任,故上诉人一医院提出“原判决违反了最基本的侵权责任规则原则”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判决
综合考虑上诉人一医院的责任程度及相关医疗机构的诊疗情况,结合患者陈启安出院后一年余时间方才死亡的实际,酌情认定上诉人一医院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以及对于具体的赔偿项目,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和审判实践,认定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095994.44元,并由上诉人一医院按30%比例予以赔偿计328798.33元,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一医院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3元,由上诉人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3:09:15
【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原告向英系患者陈启安的丈夫,原告陈尔洁系原告向英与患者陈启安的女儿。2018年9月13日患者陈启安因腹痛6月余入住一医院消化内科就诊。入院诊断:1、胆总管结石;2、胆囊结石;3、十二指肠降部溃疡;4、乳头旁憩室;5、鼻胆
管引流术后;6、慢性肾炎;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8、肾性贫血(轻度);9、肾移植失败和排斥;10、尿毒症性心肌病阵发性房颤;11、右肾肿瘤12、XXX;13、双肾囊肿;14、单侧或未特指的XXX不伴有梗阻或坏疽;15、双侧颈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16、肾上腺增粗;17、继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18、左侧前臂动静脉内瘘术后。入院后行相关检查,完善术前准备,予补液、利胆、支持对症、定期血液透析等。9月18日行ERCP+EST术,术中碎石过程中取石网篮意外断裂,立即转入肝胆外科在全麻下行胆囊切除、腹腔粘连松解、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术后入住ICU。予美罗培南抗感染、脏器功能保护、床旁血液透析、抑酸护胃、抑制胰酶分泌、营养支持等处理。9月26日转肝胆外科继续。因患者切口感染并裂开,10月4日在全麻下行切口清创二期缝合术,手术顺利。术后予头孢哌酮舒巴坦抗感染、降血压、护胃、抑制胰酶分泌、化痰止咳、防治误吸、稳定内环境、血液透析等对症支持。患者病情好转,2018年10月18日出院。出院诊断:1、切口感染并裂开;2、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取石T管引流术后;3、ERCP+EST术后;4、十二指肠降部溃疡;5、乳头旁憩室;6、鼻胆管引流术后;7、慢性肾炎;8、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9、肾性贫血(轻度);10、肾移植失败和排斥;11、尿毒症性心肌病阵发性房颤;12、右肾肿瘤13、肾结石;14、双肾囊肿;15、左侧腹
女人是老虎歌词股沟疝术后;16、左侧腹股沟复发性斜疝;17、双侧颈总动脉粥样硬化斑块形成;18、肾上腺增粗;19、继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20、左侧前臂动静脉内瘘术后;21、电解质紊乱:高钾血症、低钙血症。后患者还在怀化市中医院及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于2019年10月20日死亡。因故未作尸检,未能对患者死因作出专门鉴定,患者死亡的确切原因无法最终确认。原告向英、陈尔洁与被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怀化市中医院、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1日因故撤回起诉。 本案由怀化市鹤城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怀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会于2019年6月19日出具怀医鉴[2019]2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结论:2018年9月13日患者因腹痛6月余入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1、胆总管结石;2、胆囊结石;3、便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4、肝硬化等。完善术前准备,于9月18日行EBRCP+EST术,术中出现网篮意外断裂,立即在全麻下行胆囊切除、腹腔粘连松解、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引流术。术后给予抗感染、床旁血液透析、抑酸护胃、营养支持等。10月4日行切口清创二期缝合术。10月18日患者入住该院肾内科,经病情稳定,于12月3日出院。专家鉴定组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全部鉴定资料,分析如下:1、根据患者病史、体查、实验室检查资料,医方诊断:①胆总管结石;②胆囊结石;③慢性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④肝硬化等。诊断成立。2、患者病情复杂、基础疾病多,确诊为胆总管结石,且无特殊禁忌症,原则上需要限期处理,可选用ERCP、腹腔镜手术、开腹手术等方法进行。医方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操作者的经验综合考虑,选择最有利于患者的方式,需要多学科讨论,制定适合患者的方案。术前检查提示肝硬化,胆总管结石较大,约2.5cmx2.0cmx2.0cm,选择行ERCP+EST术应慎行。该病例未经会诊及讨论,直接选择ERCP+EST值得商榷。3、在ERCP+EST手术过程中意外发生取石网篮断裂,造成取石网篮残留患者体内,需急行开腹行手术取出网篮及胆总管内结石。4、胆道探查手术为II类切口手术,患者基础疾病多,易发生切口感染等并发症,切口感染待症状控制后需要二期缝合,过程符合诊疗常规。综上所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本医案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如对本次鉴定不服,医患双方可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鹤城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再次鉴定(省医学会)的申请。原告对上述鉴定不服,申请至湖南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后因故撤回。
【一审法院认为】原判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陈启安至被告一医院处就诊,双方由此建立了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以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
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基本条件。为查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应当由医学会予以鉴定。 本案经医学会鉴定认为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的结论意见,由于双方均认可该鉴定意见,故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虑被告的责任程度,患者陈启安出院后继续一年余时间才死亡的实际情况,医疗机构的诊疗实际情况,酌情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对于具体的赔偿项目,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如下:1、医疗费,尚未清结医疗费85955.44元+原告方自付费用29679元=115634.44元;2、丧葬费,33000元;3、死亡赔偿金,833960元;4、鉴定费,13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7、营养费,原告主张17707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10000元;8、护理费原告主张73560元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40000元;9、误工费,原告主张5000元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3000元;10、交通费,原告主张3000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1500元。以上各十项合计为1095994.44元,由被告赔偿30%,数额为328798.33元,减除原告应当结清支付的医疗费85955.44元,尚应支付242842.89元。 综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向英、陈尔洁人民币242842.89元(冲抵患者应当支付给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费85955.44元后金额);二、驳回原告向英、陈尔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93元,由原告向英、陈尔洁共同负担5293元,被告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9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