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认定和处理存在的缺陷-原因及对策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认定和处理存在的缺陷\原因及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医疗法律不断完善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医患纠纷日渐增多,医疗事故成为关注的热点。同时,对于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本人就工作中遇见的问题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分析、探讨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行为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身体及精神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关键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1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其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医疗事故的定义分广义和狭义。广义指民事学理论上的概念,狭义指医疗行政法规上的概念。本文讨论的是狭义范畴内的医疗事故。对于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本文所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指的是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2.1 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行为民法上的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行为。在这里,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行为。2.2 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规范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也不需要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责任。2.3 单位介绍信格式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应当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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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条例》所确定的损害程度根据《条例》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才可确定为医疗事故:①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②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④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2.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否则便不构成医疗事故。3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①过错责任原则;②推定过错原则;③公平责任原则。我国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前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由患方完成举证行为,困难较大也不尽合理,很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因此,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条例》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继出台,重新确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4 现行司法体制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和处理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及产生的原因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难以判定,所以,只能通过技术鉴定来确认。从而使技术鉴定中的相关问题成了我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一大突出问题和争议所在。4.1
国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处理中的缺陷4.1.1 实行地域管辖,鉴定专家的“本地化”现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这确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地域管辖原则。第五条关于“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的规定,又导致了专家本地化现象的出现。昨日重现歌词4.1.2 鉴定专家的社会背景无法全面真实了解,回避制度难以真正体现。虽然《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都规定了鉴定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但由于患者(家属)无法了解鉴定专家的真实社会背景,无法判断鉴定专家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从而出现回避制度无法得到有效落实的情况。4.1.3 鉴定专家缺乏相关法律知识,难以做出准确判断。《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作为医学专家均不同程度的缺乏法律的基本知识,不知该如何审查证据,缺乏查证意识,因此,在鉴定中不注意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使审查得出的“事实”很难真正反映客观事实,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4.1.4 鉴定专家的个人素质无法保证,为了个人利益,部分鉴定专家会违背职业要求和执业道德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
并在鉴定中形成一些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潜规则。鉴定专家综合素质的高低决定着鉴定的水平,所以,《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鉴定专家的资质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候选鉴定专家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但在现有的技术职称的评定体制下,候选人虽然达到了规定的职称标准,但并不都具备“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如果缺乏对候选鉴定专家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的评价,那么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就很难保证。4.2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和处理过程中会出现以下表现4.2.1 相关法律不健全、不完善当前处理各类医疗事故的主要依据是《条例》及与之配套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由于《条例》只是行政法规,相比《民法通则》的效力要低,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和责任赔偿的范围及标准同《民法通则》及配套法规存在较大差异,从而暴露出立法上的诸多问题。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立法同样存在不完善。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给予了详细的规定,但由于鉴定专家的本地化,从而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同时由于鉴定专家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使得根据医疗卫生法律进行鉴定的法律规定成为空谈。4.2.2 法律适用范围的不统一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和处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法律法规不统一。虽然司法实践中将已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都适用《条例》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但存在部分本
应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由于没有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未被依法确定为医疗事故,导致出现同一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责任形式的不同,以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大小也不同,显现出我国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在法律适用范围上不统一的后果。4.2.3 医疗事故争议的高度医学专业性由于医疗属于高度专门的技术领域,具有探索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普通人很难对医疗行为的性质、事实的因果关系做出准确的判断。同时,尚有诸多疑难问题没有答案,加之患者的个体差异问题等,都给解决医疗纠纷增加了困难,从而决定了医疗事故的处理必须倚赖医学专家的介入,从而为鉴定中的缺陷成长创造了温床。5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认定和处理对策5.1 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提高《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法律层次入手,制定更加完善的卫生法律体系,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从行政法规上升至医疗卫生单项法律,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改善医患关系的目的。5.2 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节机制,发挥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作用,进一步化解医患矛盾当医疗事故发生后,由于医患双方缺乏相互信任和沟通,部分患者(家属)采取过激行为,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等,造成患者(家属)不能得到应有的医疗赔偿。所以,可通过非行政、非诉讼的解决方式调解医疗纠纷,拓宽纠纷解决的渠道,缩短调处时间,方便纠纷的
合理、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第三方介入的意义:①使医疗事故处理更加公平、公正;②节省国家支出;③减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负担,使卫生系统各级人员的精力更多地用在为广大患者提供科学、有效的医疗服务上;④进一步保障患者利益;⑤解决小型医疗机构的赔偿困难。医疗纠纷第三方介入制度的内容包括: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信访、司法、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律师及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并成立协调组、专家组、理赔组等部门。同时,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医疗事故发生,产生纠纷,由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先行介入,当事医院予以配合调查,形成一个集医患双方鉴定、协商、调解、理赔四位一体的防御体系和长效机制。若患方对赔偿结果存有疑义,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3 加强舆论宣传,提高人民众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合理解决各种医疗纠纷政府可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一方面,在帮助广大人民众反映呼声的同时,进行各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众知法、懂法、守法的意识。正确引导患者(家属)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通过正常的程序进行医疗纠纷调解或法律申诉。另一方面,通过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高医务人员的遵法、守法意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尽最大可能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综上威风堂堂歌词
所述,医疗事故的产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其必然性,这就需要我们从立法入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来推动医疗法制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研究、探讨、总结、修订,使之日臻完善,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缓解医患矛盾,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目的。参考文献:[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9.[2]杨立新.《论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2007-11-08.[3]张雪.《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分析》.《中国卫生经济》.2008-7.[4]佚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2009-3.[5]南瓜饼的做法家常做法张伟鲁班七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判问题研究》.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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