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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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赔偿案例分析[1]
  常见医疗事故案例法理分析
  一、违反常规的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患者林某,女,36岁,因头晕、咳嗽、咽痛2天,到某医院门诊就诊。
  医生予以口服感冒冲剂、候风撒、肌注青霉素等。
  林某考虑到家中有青霉素针剂,便没取药,并自带青霉素到医院熟人护士刘某注射,刘某得知病人进行注射过青霉素后,就直接给病人打针,这过程中,林某出现心跳、胸闷等过敏反应,继而心跳、呼吸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请用护理伦理学分析上诉案例。
  律师回答:
  如果注射青霉素之前没有进行过敏试验,那就严重违反了常规。
  用不着“护理伦理学”进行分析。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养老金怎么计算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操作失误案而导致得医疗事故案情分析
华山在哪  案例:赵xx,男,27岁。
  因母亲去世,精神恍惚,误服片10片。
  家人发现后送往市第一医院就诊。
  此时,病人腹部膨胀,按压不动,并大口吐血,继而出现呼吸困难, 大小便失禁,后处于休克状态。
  其间家属多次去二楼向朱医生反映,朱却显得很不耐烦,下楼看过后先是说:“腹胀是洗胃引起的胃肠胀气”,后又说“病人是胃黏膜出血”,之后离去。
  此时,病人病情进一步恶化,但其身旁没有一名护士和医生。
  家属在绝望中将病人转入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
  该院诊断为胃破裂出血,病人胃部有一条长7厘米、宽3厘米的纵向裂口,并有一小动脉破裂,流血不止,腹腔内有大量气体,并清理出5000多毫升血性液体及食物残渣。
  后抢救脱险。
  事后,患者家属将这起医疗事故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初诊医院赔偿病人人民币2万元,判处医生朱xx有期徒刑3年。
  律师回答:
  认定为责任事故是完全合理的,让医院对此做出赔偿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赔偿案例分析[2]
  一、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公报
  【基本案情】
  1998年7月24日12时15分,原告甲因左小腿被搅拌机绞伤,入住被告乙医院的外科一区。
室外监控摄像头  经诊断,甲的'左胫牌故开放性骨折,又小腿软组织严重挫伤。
  同日下午一时许,经甲的亲属签字同意,乙医院为甲进行“清创术十左胫骨钢板内固定术”及“左小腿石膏后托外固定术”。
  8月1日,甲要求出院,经劝阻无效,在甲的亲属立下“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字据后,乙医院为甲办理了离院手续。
  1998年8月1日上午10时25分,甲入住丙医院。二胎产假多少天
  8月13日,丙医院为甲进行植皮手术,10月5日进行扩创,病灶清除、去除钢板、石膏托外固定术,术中发现甲的伤口内留有泥沙。
  1998年10月13日,甲从丙医院出院后再次入住乙医院。
  经诊断,甲的左小腿重度感染、骨折并骨髓炎。
  10月21日,乙医院为甲做扩创、骨折复位加外固定术,见到一块死骨。
  术后伤口愈合,甲与12月24日出院。
  1999年2月11日,甲左小腿疼痛,再次入住乙医院。
  经好转,甲与20XX年11月6日自行出院,但左腿比右腿短2.5cm,已经构成残疾。
  【裁判要旨】
  经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同安医院的过程符合医疗规范,不属于医疗事故。
  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非紧急状态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公报
  【基本案情】
  甲乙系夫妻关系,因生育障碍到A医院就医。
  2002年9月9日,甲乙与人民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协议和须知”(以下简称生育和须知)。
  人工辅助生育存在多种技术,IVF和ICSI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协议和须知中并没有约定人民医院将采取哪一种技术为原告。
  甲交纳检查费5400元,与A医院举证的ICSI技术收费项目符合。
  A医院举证的2002年9月9日的记录单也记载拟为ICSI。
  因此,综合分析可知,原告已知悉两种手段,其缴费行为应视为对两种手段做出了选择。
  A医院的收费行为应当认定为对原告选择的确认。
  因此可推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就采取ICSI技术达成合意。
  A医院有义务采用该技术为甲乙。
  义务人员在采取甲的精子后,采用IVF技术操作,未成功。
  【裁判要旨】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本案中,A医院应当对甲乙医疗费用的损失以及药品支出予以赔偿。
  三、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是否免除医院的责任?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参考
  【基本案情】
  原告在手术前多次检查均确定为左侧卵巢囊肿(为单侧病变),但术中将右侧切除,无证据加以证实是病变器官,属不正常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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