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伤害侵权责任比较法研究
【摘 要】: 本文介绍了现行法规对于医疗事故的界定,进而阐述医疗事故侵权 责任的性质, 并且从理论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 着重对照分析了境内外关于医疗 伤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的不同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
【关键词】: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比较法
随着医疗事故和医疗争讼的日益增多, 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尚不完 善的弊端日益凸显。 新出台的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对医疗伤害责任做出了新的 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完善医疗侵权法律体系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拟从医疗 事故概念的界定及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性质人手, 结合国外法学界关于医疗事故 侵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 对我国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进行分 析和评述。
一、医疗事故的界定及性质
我国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是我国目前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其第2条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 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对于医疗事故的性质,笔 者认为, 一方面, 医疗关系是医院与患者之间就对患者的一系列医疗活动形成的 意思表示一致的医疗服务合同, 本质是一种契约关系。 患者在医院挂号后, 该医 疗教师节的手抄报图画服务合同成立, 医患之间即产生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这种医疗服务合同成 立以水浒传结局后, 因医护人员的过失对病人人身健康造成伤害的, 构成违约, 应当承担相 应橘梨纱哪部好看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 过失医疗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侵害, 又构成侵权 责任。 因此, 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既侵害了患者的合同权利, 也侵害了患者 的人身权, 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但是实际生活中, 绝大多数的患者 并不了解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 故不知、 不敢向医方索赔, 所以医疗事故按照侵 权责任处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笔者认为, 医方过失造成医疗事故, 其责 任性质应当是侵权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惟独构成医疗事故的,医 八大行星中卫星最多的是院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则是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
二、医疗伤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有关医疗伤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学界观点
(1)国外学界观点和实践
观点一: 过错责任原则。 美国法院在审理医疗诉讼案件时, 作为原告的患者 必须提交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失的初步证据, 普通需要提供专家证言, 之后才干 将案件提交陪审团进行审理。 因此, 通常情况下, 美国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诉讼采用传统的“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 英国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坚持采用 过错责任原则, 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患者要想在诉讼中胜诉必须证明医生违反 了应尽的义务,且伤害与违反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 。
观点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医疗侵权中合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发达的医 疗保险制度联系起来的。在医疗事故赔偿中, 医方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实际上是由社会分摊了医疗风险。美国对于某些案例开始寻觅合用无过错责任的 方案【2】 。
(2)我国学界观点
观点一: 无过错责任原则。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在医疗事故领域采用 无过错责任,结合保险制度实现对受害人最充分的补救【3】 。
观点二: 过错推定原则。 即有的学者认为, 当医疗事故发生侵害患者人身健 康时, 若行为人即医疗机构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 则 将被推定为有过错。
2.国内外有关医疗伤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
(1)国外法律规定
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 没有关于处理医疗事故侵权纠纷的成文单行法, 对 于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伤害的处理主要合用民法中的侵权原则。 《法国民法典》1382 条规定: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伤害时, 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 对该他人负赔 偿之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也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 生命、 身体、 健康、 自由、 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 对被害人负赔偿伤害的义务。 ” 由此可见, 依法国和德国法,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求侵权方存在过错, 采 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2)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 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条例》起草者在《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释义》 中, 明确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即过失是承担民 事责任的前提条件。而《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 权风景优美的成语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 错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表明,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原则, 即只要医 疗活动造成患者伤害, 就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患者对此不负举证责任, 而由 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才干免责。
然而,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有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把 “医疗 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排除在法律考量的范围之外, 再也不是医方承担 责任的前提条件。 患者受到伤害, 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 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具体情形。
全国旅游景点3.笔者的观点和分析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侵权责任应当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首先, 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合用于现实情况。 无过错原则由于法律的特 别规定, 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发生了伤害后果, 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都要承担侵 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的构成要件惟独三个: 违法行为、伤害事实、 违法行为与 伤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而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合用无过错责任原 则, 意在使受害人的伤害赔偿请求权更易实现, 而行为人则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 医疗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来说, 采用无过错责任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过于苛刻。 医 学毕竟不是万能科学, 无法战胜人类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 因此医疗过程本身就 存在了不少不确定性。 如果如一些学者所主张, 无论医务人员有无过错都要求其 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不仅会挫伤医务人员的责任心, 而且大大增加了医方 支付保险费的负担。这些费用最终会由医方转嫁社会,由社会大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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