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医院医疗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厦门医院医疗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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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安全意识,加强工作责任心,确保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差错,杜绝事故,同时从已经发生和处理结束的医疗纠纷中吸取经验教训,特制定厦门市中医院医疗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一、医疗责任: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级卫生政策文件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
2、医务人员严格执行院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医务人员恪守医疗服务行业职业道德。
二、责任承担:
1、临床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第一责任人。
2、职能科室主任承担相应科室业务职责范围的质量责任。
3、临床医技科主任承担本科室业务的质量责任。
5、护士长承担本护理单元的质量责任。
6、质控员承担所负责的相应职责范围的质量责任。
7、在岗工作人员根据所负责的相应业务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纳税筹划
8、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9、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出现的医疗意外,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后,科室及个人不承担责任。
10、凡确定为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并发生赔偿(补偿)后果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11、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12、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重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学术委员会鉴定,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科室及个人不承担责任:13.1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13.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13.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13.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13.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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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铭老婆三、追究范围: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死亡或人身损害的故的:
1、对危、急、重病员不采取任何抢救措施,不负责任地转院,或无故、借故推诿、拒治;擅离职守,不认真检查病员,观察病情变化,贻误抢救时机的;
2、在诊疗工作中,对疑难、危、急、重病员的病情不向上级医师汇报,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示;上级医师在接到下级医师的报告后,不及时处理;对病情已发生明显变化的患者,虽能掌握病情发展情况,但未及时采取相应抢救措施;不及时请会诊,直接影响诊断和预后;被请急诊会诊的科室和医师无故不及时参加会诊,或推诿失职,贻误抢救时机的;
3、在诊疗工作中,违反药物配伍禁忌、使用剂量、使用方法、药物过敏试验等规定;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不遵守无菌操作技术常规,造成严重过敏、感染或交叉感染的;
4、在手术中,术前不按要求充分准备手术方案,违反手术审批制度;术中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脏器;不严格履行查对制度而开错手术部位、摘错器官;术中遗留器械
、纱布、棉花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术后医护处理严重不当的;
5、在护理工作中,由于不认真执行“三查八对”制度,造成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不遵医嘱擅自施行错误处理;不按时、不按规定交接班、擅自脱岗的;
6、在药剂工作中,由于不负责任,不严格履行规章制度而配错方、发错药、写错用法、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对毒、限、剧药品管理不善;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制剂临床自用,在制剂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的;
7、在医技科室工作中假报检查结果,或由于不负责任而发生检查结果漏报、错报,或丢失标本、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直接影响诊断的;
8、临床或医技科室主任不负责任,无故不及时解决科室等方面临时出现的或医务人员、病员及其家属反映的涉及病员安危的紧急问题,或明知故拖、没有向医院职能部门或分院领导报告,直接影响诊断、的,造成病人损害的;
9、医院职能等部门工作人员由于不履行职责,借故或无故推诿、拖延解决涉及临床工作的紧急问题,或不主动配合临床工作,直接影响临床工作的正常进行的;
10、在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错用麻醉药物或麻醉药过量以及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观察病员的病情变化,擅离职守的;
11、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技术岗位上私自开展诊疗科目,私自售药的;
12、科室不符合规定擅自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技术岗位的;
13、其它失职行为。
(二)未构成医疗事故,但有医疗过错,并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或给予大额经济赔偿(赔偿在5万元以上,不包括医药费减免)的医患纠纷,主要责任人按重大责任追究。
  蛸蜞(三)违反病历、处方书写管理规定的。
四、处罚
(一)、医疗事故(纠纷)处罚:
1、医疗纠纷(事故)按风险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
故,可从轻处理;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则从重处理,对屡犯者则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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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人员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医患纠纷或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追究。经法院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解决的有经济赔偿的医疗纠纷,按法院判决或鉴定结论进行处罚。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不再进行调整。
3、医患双方协调解决的有经济赔偿的医疗纠纷,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认定存在医疗过失或医疗缺陷,并按责任大小分轻、中、重度。科室、个人将按讨论结果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费,其余部分由医院承担。
3.1轻度责任:对患者不造成影响或对患者有轻微影响而无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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