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律服务方案
医疗法律服务方案
    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医疗案件服务
    方案
新春祝福语2021    一、医疗事故处理的主要程序:
    1.1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且有的医患纠纷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医患纠纷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在接到案件时律师会首先考虑一下情形:
    (1)是否发生医患关系;
    (2)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
    (3)是否发生经济损失;
    (4)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5)医方行为与患方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6)诉讼时效。关于感恩的演讲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1.2代理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了医患关系(即看病或求医的法律事实)。
    1.3代理律师需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
    1.4调查当事人可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范围
    (1)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历、及其他与案件
    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立冬的唯美句子
电脑前面插孔没声音    (2)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
    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
    1.5代理律师会依上文所列之范围逐项审查当事人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1.6医疗民事诉讼程序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可就发生不良反应或死亡,向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而医方可就患方拖欠医疗费向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于损害后果(伤残等级、死亡等)和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及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律师首先应当确认医患关系发生且未超过诉讼请求,而后决定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证明医方无过失行为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以免发生举证不能。
    1.7 诉讼活动律师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证据审查情况或已获取证据范围决定书写诉状。我方为被告时,书写
    答辩状。
    (2) 责任竞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竞合,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
    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医方只能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3) 一并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证据目录、相关司法鉴定申请。
    1.8当事人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1.9 诉讼阶段查阅并复制证物程序
作文 成长    提起诉讼后,对诉前无法查阅或复制的医疗机构主观病史资料及证据保全后由法院调取的证物进行查阅、复制,以便质证和书写补充诉状及初步推定是否适合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检材。
    1.10 诉讼证据交换与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必经程序。在医患纠纷案件中这一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
    (1) 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
    (2) 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
    (3) 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
    (4) 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鉴定不能是指检材不真实、不合法、或缺
7.14是什么情人节
    或不完整,因而不能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过错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等。
    1.11 代表当事人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学会必须在接受材料5天后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鉴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医学会在接到当事人材料后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一共只需60天时间就可拿到鉴定书。只要超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时间,当事人还可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作为。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12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1.13 律师质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 鉴定书依据的检材(病史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 鉴定程序是否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3) 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病史【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
    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史书写规则》、医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相抵触。
    1.14 取证时,律师可代理当事人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注意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在规定期限内,向医学会递交医方持有的有关病史资料及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意见。
    (2)抽签专家库专家时,律师应注意案件涉及的主要学科鉴定专家不得少于二
    分之一和在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及明确伤残登记时可以抽取法医专家。
    (3)出席鉴定会时向各位鉴定专家递交有关本方表述意见及所引用的公信证据(因为实践中鉴定专家不可能阅读全部病史资料或某些医学专业涉及的规范、常规)。
    (4)充分准备鉴定专家可能发问或提出的问题。
    (5)提请医学会调查相关医护人员是否具备或符合执业资格、执业类别。
    1.15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鉴定属于
医疗意外或者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医疗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造成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病员及其亲属不配合诊治,同时医疗单位也有过错的,则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责令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诉讼中,医学会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只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质证,且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才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和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其中,对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支持患方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赔偿请求。
    在实际操作中,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法院仍可根据民法的一般侵权的原理认定医方的过错,并要求其承担一定程度的医疗责任。
    二、确定责任后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计算
    医疗事故赔偿限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
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