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医院医疗纠纷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为有效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实行有关处理的意见》,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造梦西游3饕餮在哪第一条 本预案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岐而引发的争议。
第二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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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医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医院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缴纳医疗风险金。
第四条 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组织网络及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对医疗纠纷紧急处置的领导,医院设立医疗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工作的各项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医疗办公室,负责医疗纠纷处置的各项具体协调、组织和指挥工作。医院加强与所在地派出所、所在地镇乡街道及医调会的联系,及时协调处置医疗纠纷。
第六条 医院总务科、保卫科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在门急诊、药房、收费、院内重要通道、贵重设备和危险物品存放处和医疗纠纷调处室等场所安装监控设施,保障特发事件发生时对现场实施全面监控。
第七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保卫科负责与公安机关保持联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好宣传、疏导工作。
第三章 预防
第八条 医院设置医疗质量监控部门(医务科、质管科、护理部、安全医疗办等),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在院长、分管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监督本院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
二十不惑结局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其他服务投诉由院办负责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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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医院进一步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条 医院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加强医患沟通,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的病情、医疗
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XX医院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另行制订。
第四章 报告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医疗过失、医疗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当事人或发现者要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立即向安全医疗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向总值班或院领导报告)。安全医疗办在接到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院长、院长报告,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患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员应按第十四条规定报告,医院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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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重要通道等,或有停尸闹丧、在医疗机构内设灵堂等行为的;
(二)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物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四)有其它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第十五条 各科室应建立安全医疗讨论及医疗事故争议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登记(科室内医护统一登记)。要求登记项目完整,内容齐全真实。科室应对每例投诉、每件医疗过失,及时调查分析,查清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科室应将上述材料于每月5日前上报安全医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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