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履职监督管理办法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履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公司以及权属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制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履职监督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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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监督,是指公司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监督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监事会应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记录制度,建立并完善履职监督档案,并妥善保存,至少保存十年,有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应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应及时向出资人、董事会、职工大会反映。必要时,依程序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应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七条公司监事会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监督。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监督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履职监督情况。董事履职监督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
三月三吃鸡蛋韩泰防爆轮胎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董事会有关会议,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第十条监事会在上一年度结束之后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记录,对全体董事进行年度履职监督评价。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监督评价,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并记入董事履职监督档案。
第十一条依据履职监督结果可将董事在本年度内的履职情况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监督档案中不得记录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但却有客观原因的除外;
(二)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三)公司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四)公司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五)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王者荣耀防御塔保护机制(六)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监督档案中记录为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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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进行表决。该议案经全部监事半数以上同意后通过。
第十五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评价决议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监事会应将决议结果书面通知董事本人。董事对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监督评价决议结果通报董事会,根据监督评价决议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对记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与董事会组织
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对被记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董事会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不称职的董事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监事会按规定于每个年度终了6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监督结果和全部监督决议结果形成档案,根据有关要求,报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可参照监事会对董事履职监督程序进行。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公司办公会,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可以参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考核结果,但应作出独立于董事会的监督评价。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根据有关要求,将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结果向董事会、职工大会通报。监事会根据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于上一年度结束之后6个月内向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履职监督评价结果应当告知被监督人。
第四章对监事的履职监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要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情况和监事履职情况,对监事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监事的履职监督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参加职工大会;
(二)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三)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公司的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四)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是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五)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六)是否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海尔冰箱的压缩机
(七)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情况(有客观原因的除外)。履职监督期内是否存在因任职变动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
(八)是否在公司之外的其他组织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公司,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公司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九)其他监事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由监事会主席作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履职评价。
第二十七条对记为基本称职的监事,监事会应组织会谈,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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