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
(适用于民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住所
学校名称为XXX 学校有限公司,学校住所地为:XX。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学校为自愿举办,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办学宗旨
XXX
(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应当符合《教育法》等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
第五条 办学规模
学校占地面积青海旅游攻略路线 ;建筑面积 ;班级数 、人数毕业答辩 写在人生边上读后感,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 人以内。
第六条 办学内容及形式:学前教育;普通全日制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文化教育培训(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
第七条 外部关系
(一)依法依规自主办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
(二)接受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框架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教育服务社会,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传承和发展先进文化,寻求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学校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一条 股东名称或者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奥运会几年举办一次XX 100万元 100% 货币
注册资金出资时间在2018年06月30日之前出资到完毕。
第十二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十三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学校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散文怎么写>天台火灾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学校终止后,依法分得学校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
(四)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七条 学校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学校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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