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管理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本行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目标。
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银行都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源头参与、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
本行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官方: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第四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行职工;具有较好的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熟悉本行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本行工会提名,本行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
工会。
怎样创建qq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本行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本行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 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本行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本行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本行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本行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本行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本行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本行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行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有花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 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本行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本行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本行要创造机会,
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
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8.奖惩制度。本行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9.保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本行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本行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 变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董事、监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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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相关部门的职责。
各级工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指导本行合法规范地推荐、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水平,尤其要指导其他职工董事制度;对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和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行为,依法要求相关行为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本行,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求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解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劳动合同及其他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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