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制(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公司法》塔吊安全装置、《监察法》、《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需按《公司章程》之规定规范运作。
第三条 公司推行问责制,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被问责人)。
党的组织原则第五条 问责制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六条 被问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优酷网络连接出错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具体为分管的主要工作目标年度预算达成率低于80%;
(五)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对所管理的部门发生严重腐败现象及违法乱纪行为和失职、赎职等情形,负有领导责任的;
(十)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
(十一)因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十二)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冬至未至夏至已过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追究方式
(一)谈话教育;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具体情况,对年度考核浮动系数在0.6-0.9之间调整。年度考核浮动系数是指“苏财金(2016)9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管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金融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五)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罢免职务;
(六)经济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组、董事会、监事会、总裁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九条 董事由董事长或三名董事联名提出,监事由监事会主席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出,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被问责人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交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组、董事会审议,被问责人是监事的提交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组、监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炸的多音字组词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条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三名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责成董事会秘书进行调查核实,向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组、天冷的说说发朋友圈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经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组、董事会审议后,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如果对董事长的责任追究事项,未获董事会决议通过,三名独立董事可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责成职工监事进行调查核实,
向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组、监事会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经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组、监事会审议,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责成董事会秘书进行调查核实,向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组、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经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纪检组、董事会审议后,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三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度,问责程序启动后,被问责人不再享有与职务相对应的表决权利,直至问责决定或问责复核决定生效。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六条 问责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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