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职权与责任
一、 职权
二、 董事会具体职权如下:
三、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五、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6、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任何种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九、 7、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一十、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担保(包括资产抵押)事项;
一十一、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建立、解散或改变公司各部门及委员会的作用及数目等;
一十二、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层,推荐其酬金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层包括:
一十三、 总裁;
一十四、 副总裁及财务总监(根据总裁的提名);
一十五、 董事会秘书
11、委派或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12、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13、制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方案;
14、通过引进新政策及改进现行政策等来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5、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16、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包括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等,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18、处理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务;
19、签署重要协议;
郑州西餐店20、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 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若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涵义
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这种体制和机构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这种结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笔记本电池不充电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法定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
挥。
3.协调运转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微笑面对失败的名言4.有效制衡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监事会的职权及其新变化
《公司法》的此次修订,涉及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即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有一些重大调整和新增内容,特别显着的是对监事会的职权和作用有不少增加与强化,成为修订后《新公司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新公司法关于监事会及监事职权规定的调整和新增内容,分别表述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
新三国关羽哪集死的和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两部分内,即: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罗成和单盈盈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不仅是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新,不仅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顾名思义,根本职权是监督。如何使监督功能和作用真正地落实与发挥,一直是我国公司制度发展中相当困惑的难题。多年来商法学界一直高声疾呼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诉求,其关键正是针对监事会职权的落实与完善。在缺乏分治、民主、契约精神传统的国度里移植并施行现代西方法律制度,从来就不是一件毕其功于一役的快事。不断探索,中西合璧,渐至完善,才是正确的必由之路。对照新旧《公司法》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在公司法制订生效并实践多年之后,立法机关适时修改,给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带来如下重大变化。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与设立董事会一样,成为机构设置的一般原则规定,不再有“经营规模较大的”限制,并明确了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最低比例,即“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增加罢免董事、高管人员的建议权。通过法定的罢免建议权,对公司决策与执行机关的监督力度大大增强;
第三,法定作为董事会主持股东会职权的替代机构。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打破董事会不作为时出现的机构僵持局
少代会手抄报面;
第四,股东会会议上的直接提案权。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表决事项,监事会与董事会具有同等的提案权,监事会取得提案地位;
第五,代表公司的诉讼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会应股东要求,具备法定诉讼资格;
第六,参与董事会并议事的更大自主权。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或监事不再是被动无为的陪衬角;
第七,调查权及运作费用的明确。通过财力的支持与保证,使对公司事务监督权得以落实,具有自主性、可操作性;
第八,股份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成为章程明文约定的内容,一般不得缺少。
应该看到,修改后的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允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两种监督制度并存,监
事任职的专业条件未如独董条件明确,以及未明确彼此职能的界定,仍然为日后新法施行实践一段时间之后,留有进一步审视与完善之空间。
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公司成为现代企业中重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而发挥公司在现代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涉及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所谓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其自身所具有的一整套组织管理体系,这套组织体系大都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不同机构依据不同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形成一系列有效的制衡机制,从而发挥公司的最佳运作潜能。这里,笔者拟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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