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
在实际的⽣活中有很多民间借贷的⾏为,⾮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进⾏资⾦融通的⾏为。如果处理不好就发⽣了借款的纠纷案件。那么涉及借款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条⽂有哪些芒果台主持人
(⼀)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就⽆权收取利息。
唱歌怎么学关于⽀付利息的期限,“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付利息”。⽽现实⽣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借贷双⽅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最终仍不能确
定⽀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四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借款期间⼀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年时⽀付,剩余期间不满⼀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付”。
2、借款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七⼗五条 【借款⼈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可以随时返还;贷款⼈可以催告借款⼈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期,借款⽅可以随时还款,贷款⽅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
《民法典》对借款纠纷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但这⾥所指的3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起计算,⽽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典》第⼀百九⼗五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定。
(⼆)《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不⾜的⽭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定作⽤,但也存在着⾼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为,保护借贷双⽅当事⼈的合法权益,满⾜⼈民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参照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公民之间、公民与⾮⾦融机构的法⼈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典》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给予公证。
⼆、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续完备,证据齐全。
爱莲说译文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般应要求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证书,由出借⼈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
中华⼈民共和国司法部
(三)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
(1991年7⽉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13⽇下发)
⼈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和债务⼈的合法权益,限制⾼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
⼀、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申请⽀付令的,⼈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借据;⽆书⾯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高考考哪几科
杨受成范冰冰五、债权⼈起诉时,债务⼈下落不明的,由债务⼈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法查明的,裁定中⽌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出⾛,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诉讼。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各地⼈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不得将利息计⼊本⾦谋取⾼利。审理中发现债权⼈将利息计⼊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贷双⽅对有⽆约定利率发⽣争议,⼜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对约定的利率发⽣争议,⼜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息借贷,出借⼈要求借款⼈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以欺诈、胁迫等⼿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效。借贷关系⽆效由债权⼈的⾏为引起的,只返还本⾦;借贷关系⽆效由债务⼈的⾏为引起的,除返还本⾦外,还应参照银⾏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出借⼈明知借款⼈是为了进⾏⾮法活动⽽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的违法借贷⾏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百三⼗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以下简称《意见》(试⾏))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纠纷,出借⼈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确⽆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民币偿还。出借⼈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的⼈,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确有保证意思表⽰
的,应认定为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为⼈以借款⼈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不承认,⾏为⼈⼜不能证明的,由⾏为⼈承担民事责任。
⼗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共同偿还;借款⼈不能证明借款⽤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偿还。
⼗六、有保证⼈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有清偿能⼒的,由债务⼈承担责任;债务⼈⽆能⼒清偿、⽆法清偿或者债务⼈下落不明的,由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未偿还⽋款,借、贷双⽅未征求保证⼈同意⽽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个性女孩名字
⽆保证⼈的借贷纠纷,债务⼈申请追加新的保证⼈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九条第⼆项以及《意见》(试⾏)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
⼗⼋、对债务⼈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妥善的⽅式,尽可能减少对⽣产、⽣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九、对债务⼈⼀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的给付能⼒,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执⾏程序中,双⽅当事⼈协商以债务⼈劳务或其他⽅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被执⾏⼈⽆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同意的,应予准许。双⽅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
被执⾏⼈⽆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同意并通知被执⾏⼈的债务⼈,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续。
⼆⼗⼆、被执⾏⼈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措施。被执⾏⼈抗拒执⾏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第⼆百⼆⼗七条的规定处理。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是处理纠纷⽅式灵活。“诉讼”,它特指法定的⼀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如⽆异议,⽀付令则发⽣法律效⼒。债务⼈如若不履⾏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强制执⾏。
⼆、是民间借贷中借款⼿续必须完备。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关系再好,也要履⾏基本的⼿续,这样才能避免将来可能发⽣的争议。第⼀,最好能采取局⾯形式,由借款⼀⽅⽴借据,交给债权⼈收持保管。如果实在要采取⼝头⽅式,则最好请两个以上⽆利害关系的⼈到场作证;第⼆,借据⼀般应详细载明双⽅的姓名、借款⾦额(⼤⼩写均应清楚明确)、期限、利息、还款时间等基本条款;第三,同⼀借款如遇须顺延的情形,应⽴新借据,不要嫌⿇烦;第四,夫妻或家庭中以⼀⼈的名义借款给共同使⽤,⼀定要注明其⽤途,并署上夫妻双⽅、家庭成员的姓名。
三、是善于使⽤担保条款,降低风险。如果借款⾦额较⼤,⽽借款⼈的偿还能⼒或信⽤⼜有疑问,最好能⽤借款⼈的财产作抵押,如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以上须到有关部门办登记⼿续⽅始有效),或者请第三⼈作保证。这样就避免了借款⼈⽆⼒还债,债权⼈"⾎本⽆归"的可能。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于借款纠纷案件的不同情形法律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上述内容已经为⼤家做出详细的解释。⽽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如⽆异议,⽀付令则发⽣法律效⼒。如果您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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