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亿德门业有限公司、陈建阔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亿德门业有限公司、陈建阔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6
【案件字号】(2022)豫06民终381号
好听英文歌【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波郝占峰甄瑛歌
【审理法官】杨波郝占峰甄瑛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亿德门业有限公司;陈建阔;杨艳萍
【当事人】河南亿德门业有限公司陈建阔杨艳萍
【当事人-个人】陈建阔杨艳萍
【当事人-公司】河南亿德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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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姬晨曦
【代理律所】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亿德门业有限公司;陈建阔
【被告】杨艳萍
【本院观点】关于本案的案由确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入党动机范文【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当事人一审中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案由确定问题。本案中,杨艳萍所提供的房产购销合同以及收据等证据,能够证明亿德门业公司与杨艳萍之间存在以物抵债的合意,亿德门业公司负有向杨艳萍交付房屋、地下室及车库的义务,以抵免自身对杨艳萍所负债务,但根据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双方产生以物抵债协议的前提是因东泰门业缺乏资金多次向杨艳萍借款,因此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在以物抵债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亿德门业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至今未向杨艳萍交付约定的地下室及车库,构成违约,产生本案纠纷,故本案仍为民间借贷纠纷,并非亿德门业公司二审期间主张的房屋互换纠纷,本院对亿德门业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亿德门业公司主张杨艳萍存在恶意逃避、故意让亿德门业公司违约退款的非法目的,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建阔应否承担偿还责任问题。涉案的82000元借据系亿德门业公司在与杨艳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亿德门业公司尚欠杨艳萍剩余借款82000元,陈建阔向杨艳萍出具该8200
0元借据,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仍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陈建阔二审中主张该借据所指向的应是装饰装修合同关系,非借贷关系,理由不能成立。陈建阔出具涉案借据,该借据上仅有陈建阔一人签字,并未加盖亿德门业公司公章,杨艳萍接受该借据,应当认定陈建阔向杨艳萍作出偿还该82000元的意思表示,故陈建阔负有向杨艳萍履行偿还该82000元的
义务。陈建阔所主张的其出具借据系职务行为,因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虽该借据上载明用于帝华小区装修费,但杨艳萍对陈建阔所述的已进行装修一事不予认可,陈建阔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交房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故陈建阔的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亿德门业公司、陈建阔均未能如约履行义务,一审法院判决亿德门业公司偿还借款46270元,陈建阔偿还借款82000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亿德门业公司、陈建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07元,由河南亿德门业有限公司负担957元,陈建阔负担18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8:11:1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期间,经他人介绍,东泰门业因缺乏资金多次向杨艳萍
进行借款。2019年1月15日,就杨艳萍的上述借款,经过协商杨艳萍与亿德门业公司和陈建阔达成了还款协议:亿德门业公司将位于浚县财政局东帝华小区6号楼1单元3层西户的房屋以38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杨艳萍用于折抵借款384000元,26.27平方的地下室折抵借款26270元,车位一个折抵借款20000元,并定于2019年3月31日将上述房产交付给杨艳萍;剩余借款82000元由陈建阔向杨艳萍出具借据一份,用于帝华小区装修费。上述还款协议达成后,案外人与亿德门业公司因为上述房产产权产生纠纷引发诉讼,致使上述房产未能按期交付。后经过双方口头协商,将上述房产变更为帝华小区6号楼1单元1层西户,并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给杨艳萍,杨艳萍也予以认可,但是对于该小区26.27平方的地下室和车位一个及剩余借款82000元,亿德门业公司、陈建阔一直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致使杨艳萍诉至本院,要求亿德门业公司、陈建阔清偿借款本金128270元及相应利息。另查明,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的利率为3.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
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杨艳萍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能够认定亿德门业公司未按照以物抵债协议将帝华小区6号楼26.27平方的地下室和车位一个交付给杨艳萍的事实,陈建阔未按照约定偿还82000元借款的事实,故亿德门业公司、陈建阔均构成违约,
应当分别承担违约责任,即亿德门业公司应当偿还杨艳萍借款46270元,陈建阔应当偿还杨艳萍借款82000元。因为杨艳萍既未与亿德门业公司约定未交付地下室、车位的违约责任,也未与陈建阔约定82000元借款的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而且杨艳萍诉状中也自认2019年1月15日双方结算时已经包含有借款利息,故对于杨艳萍要求亿德门业公司、陈建阔支付本案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艳萍要求亿德门业公司、陈建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询亿德门业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未显示亿德门业公司与陈建阔存在联系,杨艳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建阔与亿德门业公司的法律关系,故不予支持。陈建阔辩称,杨艳萍诉称的82000元借款,双方约定用于帝华小区装修费,且陈建阔正在进行装修,故应当驳回杨艳萍的诉请。因为杨艳萍对陈建阔进行装修的事实予以否认,陈建阔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交房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而且双方之间因为是否进行装修的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无关,陈建阔可以凭相关证据另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一、河南亿德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杨艳萍借款46270元;二、陈建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杨艳萍借款82000元;三、驳回杨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3元(已经减半收取),由河南亿德门业有限公司负担517元,陈建阔负担916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亿德门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艳萍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艳萍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案件定性错误。亿德门业公司与杨艳萍是系房屋买卖互换引起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亿德门业公司在一审时已经说明仍然愿意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将地下室、车库交付给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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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萍,且亿德门业公司一直在积极向杨艳萍交付地下室、车库,但杨艳萍恶意逃避,致使亿德门业公司无法履行约定,从而达到让亿德门业公司违约退款的非法目的。虽然亿德门业公司为杨艳萍出具了所谓的借据,实则是双方在当时已经达成装修房屋的合意,款用于房屋装修,借据上面写的一清二楚,双方实际上是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并非借贷关系。陈建阔是亿德门业公司的员工,能够认定陈建阔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能让一个员工平白无故担责。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公正判决。陈建阔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艳萍对陈建阔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艳萍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陈建阔承担责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陈建阔系亿德门业公司员工,从最初与杨艳萍商议房屋互换到互换成功,都是由陈建阔作为亿德门业公司员工与杨艳萍协商的。陈建阔的一系列行为均是职务行为,一审法院让一个无辜的员工担责实属不应该。2.一审对该案的定性错误。亿德门业公司和杨艳萍是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并非借贷关系。且公司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现一直在进行过程中。综上,请求二审查明事实,改判驳回杨艳萍对陈建阔的一审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亿德门业公司、陈建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鹅鹅鹅曲项向天歌河南亿德门业有限公司、陈建阔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06民终38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亿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浚州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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