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强、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志强、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7 
【案件字号】(2021)豫17民终47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巧莉时锐赵振江 
【审理法官】王巧莉时锐赵振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志强;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 
【当事人】王志强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 
【当事人-个人】王志强 
【当事人-公司】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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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夏天冰箱调到几档最合适
【原告】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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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志强起诉请求被上诉人平舆县二高返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该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系案外人朱伟、陈小锋分别在平舆县二高任法定代表人和会计期间所经办形成的,且朱伟、陈小锋已因犯受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该涉案借款已被纳入到朱伟、陈小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犯罪数额内。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婚姻法 离婚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志强起诉请求被上诉人平舆县二高返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该涉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系案外人朱伟、陈小锋分别在平舆县二高任法定代表人和会计期间所经办形成的,且朱伟、陈小锋已因犯受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该涉案借款已被纳入到朱伟、陈小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犯罪数额内。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
诉,故本案应当驳回上诉人王志强的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志强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载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王志强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主张权利,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如果对案外人朱伟、陈小锋刑事判决书中关于二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财物处置不服,可以通过相关申诉程序予以解决。王志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志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3:58:33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志强起诉被告平舆县二高民间借贷一案,原告王
志强所诉借款属于平舆县二高法人朱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朱伟已被平舆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判处刑罚,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王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5元,退回原告王志强。    二审中,被上诉人平舆县二高提交三份证据:1、王志强在平舆县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一份;2、平舆县人民法院关于朱伟、陈小锋犯受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的(2020)豫1723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书一份;3、平舆县公安局委托驻马店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一份。拟证明上诉人起诉的涉案款项系款,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质证称,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刑事判决书中对涉案款项并未载明退赔内容,依据《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刑事判决主文中应当载明对涉案款项责令退赔受害人。故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由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审理。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三份证据的证明内容予以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志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
和理由: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上诉人是出借人,被上诉人为借款人,双方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且已经结算利息。该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虽然被上诉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朱伟已被平舆县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上诉人的合法款项用于被上诉人的学校建设,被上诉人应予返还。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等内容,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处理结果错误,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王志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王志强、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民终47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河南省平舆县建设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吴世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运,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平舆县第二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平舆县二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3民初4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志强及被上诉人平舆县二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志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
定,本案上诉人是出借人,被上诉人为借款人,双方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且已经结算利息。该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虽然被上诉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朱伟已被平舆县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上诉人的合法款项用于被上诉人的学校建设,被上诉人应予返还。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等内容,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处理结果错误,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平舆县二高辩称,涉案款项198890元是上诉人王志强向其支付的集资理财款,属于款,双方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的原法定代表人朱伟、后勤主任兼会计陈小锋系单位主要负责人,二人已被平舆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平舆县公安局委托驻马店正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显示,王志强为被上诉人单位的集资客户,涉案款项198890元已经被平舆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3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为朱伟、陈小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金额内。上诉人应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等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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