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立勋、奇迹(深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5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73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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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立勋;奇迹(深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胡立勋奇迹(深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立勋
【当事人-公司】奇迹(深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夏希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樊少娜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希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樊少娜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希樊少娜
【代理律所】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
中秋作文开头【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立勋
【被告】奇迹(深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经过双方签署《欠款合同》后,双方已经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达成了民间借贷协议,双方的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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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经过双方签署《欠款合同》后,双方已经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达成了民间借贷协议,双方的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立勋应否承担《欠款合同》确认的债务。经查,首先,《顾问服务协议》虽然显示甲方为深港汽车公司,但在落款处无深港汽车公司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只有胡立勋一人的签名,且协议的收款账号为胡立勋的个人账号,无法
证明该合同主体为深港汽车公司。胡立勋主张其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当在签署《顾问服务协议》之初,向奇迹公司明示其委托关系并向出具相应委托手续。胡立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委托关系,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欠款合同》是胡立勋本人所签,该《欠款合同》明确载明,“乙方(奇迹公司)与甲方(胡立勋)合作期间,甲方应退回乙方1969900.3元的赎车款……,经双方友好协商于2020年4月27日转为甲方欠款……”。胡立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其在《欠款合同》上签字的法律意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三,本案涉及的《顾问服务协议》《欠款合同》显示的合同相对方均为胡立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胡立勋承担相应合同义务。胡立勋称其是履行职务行为,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胡立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7元,由上诉人胡立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9:59: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起,奇迹公司、胡立勋经协商,约定奇迹公司委托胡立勋通过第三方垫资方式从采购车辆,并由胡立勋代为完成车辆入境手续,奇迹公司预先支付开立信用证所需押金,在胡立勋向奇迹公司交付车辆后,支付尾款。奇迹公司再将车辆销售给客户后,所得利润由奇迹公司、胡立勋分配。奇迹公司、胡立勋在合期间之初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在2019年12月2日,胡立勋以“深圳市前海深港平等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奇迹公司签订了一份《顾问服务协议》,对奇迹公司、胡立勋双方合作的方式进行约定。该《顾问服务协议》显示的“甲方”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平等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但并没有加盖该公司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仅有胡立勋个人签字。同时在该协议中,约定的“甲方”收款账号、双方资本比例等均是胡立勋个人银行账户和个人名义。2020年4月27日,奇迹公司、胡立勋对双方之间的业务进行对账并签订了一份《欠款合同》,确认参照双方签订的《顾问服务协议》,胡立勋应退回奇迹公司1969900.3元,按照每日0.03%的利率,至2020年4月27日利息为231024.74元。同时约定,上述应退的1969900.3元转为借款,借款期限为3个月,日利率为0.03%,胡立勋承诺于2020年7月27日一次性还款,若胡立勋到期未还款,按3%的月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此后胡立勋并未依合同约定向奇迹公司还款或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奇迹公司提供的《欠款合同》由双方签字确认,能够证明双方通过结算确认胡立勋尚欠奇迹公司1969900.3元的事实。胡立勋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约定向奇迹公司偿还欠款。关于胡立勋辩称其仅是代表深港汽车公司,胡立勋与奇迹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意见。首先,胡立勋所主张的《顾问服务协议》虽显示的“甲方”为深港汽车公司,但并无深港汽车公司加盖印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另从该协议的内容上,关于收款账号、资本比例等主要内容的约定,均体现胡立勋个人为协议主体。因此依据该协议,并不能认定奇迹公司与深港汽车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次,奇迹公司、胡立勋所签订的《欠款合同》内容明确具体,确认了胡立勋个人为欠款义务人。最后,奇迹公司提供的向胡立勋追讨欠款的电话录音,亦佐证了胡立勋为欠款人的事实。综合本案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胡立勋为本案所涉欠款的欠款主体,胡立勋提出其仅代表深港汽车公司与奇迹公司成立合同关系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奇迹公司、胡立勋通过合作从事进口汽车的采购和销售业务,且双方通过签订《欠款合同》对双方合作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确认了胡立勋尚欠奇迹公司款项的事实。对于所欠款项的处理,双方另约定转为借款,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就转为借款之后的债务发生纠纷的,应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因此本案案由应当认定为
民间借贷纠纷。关于胡立勋提出奇迹公司主张的本金不属实的意见,其提供的袁俊佳的付款凭证并无相应证据对该付款性质予以佐证,仅凭该付款凭证无法显示与奇迹公司及奇迹公司、胡立勋之间的债权、债务存在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奇迹公司、胡立勋在签订的《欠款合同》中对欠款数额的确认明确,应当作为认定胡立勋所欠款项数额的依据。奇迹公司要求胡立勋返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约定利息,奇迹公司、胡立勋约定的利率为每日0.03%,并未超过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奇迹公司提出按该利率标准计算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的,法院亦应予以支持。其中计至2020年4月27日的利息为231024.74元已经由奇迹公司、胡立勋在《欠款合同》中予以确认,法院按该确认金额予以支持。对于双方所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应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双方实际约定的逾期利率为月息3%,则奇迹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以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胡立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奇迹公司奇迹(深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69900.3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计至2020年4月27日的利息为231024.74元;从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利息按日利率0.03%的标准计算;从2020年7月28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地震自救方法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胡立勋负担。 二审中,胡立勋提交了社保清单、聊天记录、电子回单等证据,以证明其是深港汽车公司的员工,代表深港汽车公司签约,其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奇迹公司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奇迹公司提供了签署《欠款合同》及附件明细的视频,胡立勋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视频显示胡立勋签署的多份文件均未予以审阅,系按照彭广深的指令签署。本院对双方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胡立勋提交的三份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奇迹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三性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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