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晓惠、俞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牛晓惠、俞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5 
【案件字号】(2022)湘06民终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劲峰廖细元陈子 
【审理法官】姚劲峰廖细元陈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牛晓惠;俞越 
【当事人】牛晓惠俞越  齐旦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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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牛晓惠俞越 
【代理律师/律所】章浩然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胡琛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张晋泽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章浩然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胡琛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张晋泽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章浩然胡琛张晋泽 
【代理律所】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牛晓惠 
【被告】俞越 
【本院观点】关于本案16万元转款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经查,俞大任在转账16万元给牛晓惠时,双方并未明确转账的性质,俞大任生前即要求牛晓惠返还该16万元,牛晓惠亦同意返还,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案情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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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16万元转款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经查,俞大任在转账16万元给牛晓惠时,双方并未明确转账的性质,俞大任生前即要求牛晓惠返还该16万元,牛晓惠亦同意返还,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案情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并无不当。俞越本案最初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是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后变更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虽然一审开庭时双方是以本案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进行辩论,
但是,在一审开庭前,牛晓惠即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对本案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书面答辩。《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据此规定,虽然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未将本案法律关系性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是,在开庭审理前,本案法律关系性质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关于牛晓惠是否在其与俞大任一起生活期间承担了生活开销和旅游支出的问题,经查,牛晓惠虽在一审时提交了其与俞大任共同生活期间其银行卡的支出流水,共计92266.75元,但牛晓惠未提交证据确切证明该银行卡支出是牛晓惠与俞大任的共同支出,且牛晓惠在俞大任临终前仍认可自己应还款。综上,牛晓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牛晓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8:36:47 
【一审法院查明】undefined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俞大任手机日志记录的时间为2021年5月5日。除此之外,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520文案【二审上诉人诉称】牛晓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俞越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牛晓惠与俞大任同居期间牛晓惠承担生活开销及旅游支出的关键事实,部分说理缺乏逻辑性、说服力。俞越提起的是赠与合同纠纷诉讼,并非民间借贷诉讼,开庭时双方辩论的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为赠与法律关系,并未就本案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辩论,一审法院超出俞越的诉讼请求,擅自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牛晓惠、俞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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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湘06民终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晓惠。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浩然,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琛,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泽,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晓惠因与被上诉人俞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9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牛晓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俞越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牛晓惠与俞大任同居期间牛晓惠承担生活开销及旅游支出的关键事实,部分说理缺乏逻辑性、说服
力。俞越提起的是赠与合同纠纷诉讼,并非民间借贷诉讼,开庭时双方辩论的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为赠与法律关系,并未就本案是否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辩论,一审法院超出俞越的诉讼请求,擅自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俞越答辩称,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俞大任在双方交往期间的消费模式为俞大任付出较多。请求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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