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军、黄炜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志军、黄炜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9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96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琼 
【审理法官】张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罗志军;黄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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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二本学校【当事人】罗志军黄炜光 
【当事人-个人】罗志军黄炜光 
【代理律师/律所】邢志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黄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邢志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黄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邢志忠黄郁 
【代理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罗志军 
【被告】黄炜光 
【本院观点】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上诉人支付给上诉人的100000元是否为借款。上诉人主张该100000元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合伙向案外人方英勃出借的款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但在(2018)粤0307民初12568号案件中,上诉人以一人名义向方英勃主张债权,该案也判决方英勃向上诉人承担还款义务,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故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的主张,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于法有据。上诉人主张其支付给被上诉人的全部款项均为方英勃支付的利息,该主张与双方聊天记录显示的内容不一致,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利息起算时间应以收到方英勃执行款之日起计算;被上诉人分担(2018)粤0307民初12568号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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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上诉人罗志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1:31:07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罗志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罗志军、黄炜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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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9608号孤胆手之手风流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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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炜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忠,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郁,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志军因与被上诉人黄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0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罗志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炜光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黄炜光一审诉讼请求:1.罗志军偿还2018年1月19日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8年1月19日至罗志军还清欠款为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2.罗志军偿还2018年12月28日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8年12月28日至罗志军还清欠款为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3.罗志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判决主文:一、罗志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炜光借款77025.03元及利息(利息以77025.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5月5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罗志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炜光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黄炜光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66元(黄炜光已预交),由罗志军负担1700元,黄炜光负担166元。黄炜光已预交的170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罗志军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00元,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1.聊天记录,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对方英勃的借款中系合作关系,共同向第三方出借款项;2.委托代理合同,证明上诉人通过律师到了方英勃担保人高景涛名下的房产、联系高景涛来还款,在此期间被上诉人从未关心过此事;3.(2018)粤0307民初12568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7民初执恢701号执行裁定书、收款凭证,证明上诉人通过律师追回了欠款。被上诉人质证认为:1.对委托代理合同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该证据并不能证明就是上诉人与方英勃、高景涛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委托代理合同,即使是也与本案无关,上诉人在上诉意见中提出的被上诉人应当分担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对(2018)粤0303民初12568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7民初执恢701号执行裁定书、聊天记录与收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与上诉人与方英勃、高景涛借款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借贷关系,以上证据显示上诉人与方英勃的债权债务已经终结,本案的处理已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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