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欧莱雅隔离【审结日期】2020.05.28
美国探亲签证材料【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31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瑞英李坤华任永奇
【审理法官】刘瑞英李坤华任永奇
爬虫软件【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王建英;曹晓红
【当事人】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王建英曹晓红
【当事人-个人】甄忠义王建英曹晓红
【当事人-公司】河北美术学院
邮政贷款怎么贷【代理律师/律所】陈斌夕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徐建美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李锋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斌夕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徐建美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李锋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斌夕徐建美李锋
【代理律所】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
【被告】王建英;曹晓红
【本院观点】本案应定性为民事案件,故不予刑事移送。本案争议焦点:本案借款是否清偿完毕,上诉人主张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5月29日转账108万元是否为偿还本案的借款,上诉人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部分无效欺诈胁迫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管辖证据不足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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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本案借款是否清偿完毕,上诉人主张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5月29日转账108万元是否为偿还本案的借款,上诉人应否承担担保责任。 上诉人主张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5月29日转账108万元为偿还本案借款,被上诉人
称双方除本案借款外,还存在230万元的借款、甄紫蒙购买其红木家具75600元未付款及存在合伙做整形医院的业务往来账,并提交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和买卖合同予以证明,上诉人对此不认可,经查,曹晓红与甄紫蒙之间230万元的借条形成于2016年10月26日,鉴于甄紫蒙向曹晓红的转账数额在2018年12月5日之前的大额转账已超过230万元,曹晓红不能举证大额转款的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该借条不足以证明108万元与230万元借款有关;曹晓红与甄紫蒙的丈夫牛增明之间虽有买卖合同,但该红木家具款数额与银行流水数额差距比较大,不足以证明为偿还家具款;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曹晓红与甄紫蒙投资合作整形医院的证据,其主张108万元与本案无关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上诉人主张108万元转账应在本案还款中扣除的理由成立,由于甄紫蒙与曹晓红和王建英之间借款至今未清偿完毕,出借人主张已付利息按月息3%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超过月息3%已支付的部分,应折抵本金。借款当日偿还利息175000元,属于砍头息,应从本金500万元中扣除,按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故,本案借款本金应为4825000元。为方便计算:自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5月29日,共22个月零3天,按月息3%计算的利息为:4825000元×3%×22个月+4825000元×3%÷30×3天=3198975元,实际支付本息3850000元(2770000元+1080000元),超过部分=3850000元-3198975元=651025元,
应折抵本金,故,截至2019年5月29日,尚欠本金为4173975元。原审计算有误,应予以纠正;自2019年5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以剩余本金4173975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虽甄紫蒙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但上诉人甄忠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并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其对甄紫蒙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无不妥。上诉人甄忠义称并非其签字,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河北美术学院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本案中,河北美术学院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为保证人,其在明知情况下仍为甄紫蒙的大额借款提供担保,本身存在过错,给出借人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原审判决其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有据。上诉人对公章和签字不认可,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为职业放贷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1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甄忠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建英、曹晓红借款本金4173975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173975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 三、在前项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时,上诉人河北美术学院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合计98600元,由上诉人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负担90786元,被上诉人王建英、曹晓红负担7814元。 本判决为终审
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4:30:5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6日,由甄忠义和河北美术学院担保,甄紫蒙、牛增明向王建英、曹晓红借款500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借款人姓名:甄紫蒙性别:女民族:汉出生年月:1976.6.7家庭住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市身份证号:13xxx76××××××××今向王建英和曹晓红借现金人民币(大写:伍百万元整)(小写):5000000.00元整。上述借款双方约定月息3.5分。借款人姓名:甄紫蒙、牛增明借款人电话:151××××0439担保人姓名:甄忠义担保人电话:138××××8468担保人身份证号:13xxx57××××××××13xxx620107002X担保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甄忠义代章确签以上借款,担保人及担保单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发生争议由出借方与借款方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河北省平山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借款日期:2017年7月26日(本借条一式两份)"。该借条上有甄紫蒙、牛增明、甄忠义签字摁印,担保单位处加盖有河北美术学院公章。当日,王建英通过银行卡向甄紫蒙转账2000000元,曹晓红通过银行卡向甄紫蒙转账3000000元。根据曹晓红银行账户明细,201
7年7月26日甄伟莎转入175000元,2017年8月28日甄紫蒙转入150000元,2017年9月29日甄紫蒙转入175000元,2017年10月29日甄紫蒙转入175000元,2017年11月29日甄紫蒙转入175000元,2017年12月31日甄紫蒙转入175000元,2018年1月31日,甄紫蒙转入175000元,2018年3月1日甄紫蒙转入175000元,2018年4月2日甄紫蒙转入175000元,2018年5月3日甄紫蒙转入175000元,2018年5月29日甄紫蒙转入175000元,2018年7月2日甄紫蒙转入175000元,2018年8月6日甄紫蒙转入175000元,2018年8月31日甄紫蒙转入175000元,2018年9月30日甄紫蒙转入175000元,2018年10月27日,甄紫蒙转入175000元,2018年12月5日甄紫蒙转入170000元。二原告称该17笔转账系偿还借款利息。2019年6月21日,新乐市公安局对甄紫蒙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甄紫蒙、牛增明的存款、车辆、房产被相关法院冻结、查封。其他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英语专业考研科目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称,甄紫蒙因涉嫌伪造人民团体印章、合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被刑事立案,请求将该案按刑事案件移送。二原告称曹晓红与甄紫蒙、甄忠义是从小同院居住的邻居关系,且曹晓红与甄紫蒙还有其他经济往来,认为该案属于民间借贷而非刑事案件。本院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民事案件,故不予刑事移送。对于本案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原告提供的借条上有甄忠义的签名和指印,有河北美术学院的
公章,应认为原告提供了基本的证据。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既不提供相应的证据,又不申请鉴定,应由河北美术学院、甄忠义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应认定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在担保人处的签名、捺印、印章的真实性。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但原告向甄紫蒙出借5000000元款项当日,甄紫蒙即向原告转付利息175000元,事实上属于预扣利息,应按实际出借金额4825000元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息3.5分,超出了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无效。但对于已给付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36%的可以保护,超过部分视为偿还借款本金。甄紫蒙实际已支付16个月利息2770000元。经计算至2018年11月26日甄紫蒙尚欠二原告借款本金4259190元。甄忠义的保证行为不存在无效情形,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河北美术学院属于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故应认定河北美术学院的保证行为无效,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河北美术学院明知自己的单位性质,在没有债权人、债务人欺诈、胁迫的情形下,仍自愿签字盖章提供保证,其具有过错,应对曹晓红、王建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承担责任后,可向甄紫蒙、牛增明追偿。现甄紫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甄紫蒙、牛增明的存款、车辆、房产被其他相关法院冻结、查封,明显不具有偿还能力,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甄忠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建英、曹小红借款本金4259190元,并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二、在前项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时,河北美术学院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0元,由甄忠义、河北美术学院各半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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