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费用武忠林与吴天才徐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教师节活动主持稿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1
高速免费节日【案件字号】(2020)内02民终1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玺贺斌杨娜
【审理法官】李玺贺斌杨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武忠林;吴天才;徐彪
【当事人】武忠林吴天才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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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武忠林
国庆画画作品图片【被告】吴天才;徐彪
【本院观点】案涉欠条是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由吴天才、徐彪自愿出具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书证自认质证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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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欠条是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由吴天才、徐彪自愿出具的。关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已对欠条出具背景、缘由以及吴天才不涉及刑事犯罪作出了说明,并且明确吴天才借用武忠林855000元。吴天才表示对欠款将如数偿还,并且部分款项已实际履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8)内0203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吴天才未涉及刑事犯罪,并且该文书中并未涉及赃款追缴等问题。综上所述,案涉欠条的由来实际是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出具,出具的目的也即吴天才不涉及犯罪,将吴天才占用的款项,转化为了欠款,该款项即不属于犯罪赃款,因此,武忠林与吴天才的民间借贷关系涉案款项与杨晓刑事犯罪中的赃款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3民初34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5 01:11: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7年12月7日武忠林前往包头市公安局昆区
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其于2017年11月29日、12月5日在包头市××区帝豪天下1613办公室分别收到两张银行承兑汇票为他人办理汇票贴现。武忠林付出289万余元后发现该两张汇票为变造汇票,经公安机关审查2017年12月9日立案侦查于2017年12月9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鑫鹏、崔小岩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赵鑫鹏、崔小岩交代自己所持承兑汇票是从大连杨晓手中获取公安机关于2018年7月9日将犯罪嫌疑人杨晓抓获归案杨晓到案后供述自己所持票据是从名叫苗健的男子手中获取并承认自己与赵鑫鹏在大连共同交易联系索取的变造银行承兑汇票。在案件侦办期间办案民警通过梳理嫌疑人银行卡流水发现武忠林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到了郝丽敏名下的银行卡中郝丽敏收到款项后赚取了小额的中介费用又将剩余欠款转账到了内蒙古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样赚取小额中介费用后将款项汇入了吴天才的公司(内蒙古睿志投资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内吴天才收到钱后借用了剩余钱款中的855400元后将剩余钱款转给了崔小岩的银行账户办案民警通过赵鑫鹏、崔小岩确认了该笔款项的确是从武忠林处获取后通过多层中介最终由吴天才转给崔小岩的但赵鑫鹏和崔小岩供述吴天才只是向其借用并不知晓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为变造票据随后办案民警联系吴天才到单位接受调查核实转账原因同时调查吴天才在该案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吴天才到办案单位后如实讲述了实际情况其本人只是从中帮忙赚取中介费用
并不知赵鑫鹏与崔小岩所持有承兑汇票为变造票据且吴天才所拿钱款为借贷关系并表示如数退还所借钱款归还武忠林后期的归还情况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公安机关结合以上线索认为赵鑫鹏与吴天才所述内容与公安机关侦查所得结论相符因此公安机关认为吴天才在该案件中不涉及刑事犯罪。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必须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否则应不予受理如果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杨晓等人涉嫌票据一案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虽然公安机关认定吴天才未涉嫌刑事犯罪但本案案涉款项855400元实为杨晓等人涉嫌刑事犯罪所得赃款应在刑事案件中一并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忠林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武忠林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203民初3437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实体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天才、徐彪承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请求贵院支持武忠林的上诉请求。
武忠林与吴天才徐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民终1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忠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天才。
教师节问候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彪。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忠林因与被上诉人吴天才、徐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3民初3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武忠林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203民初3437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实体审理;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天才、徐彪承担。
本院查明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武忠林与吴天才、徐彪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是民事纠纷,借款不属于杨晓等人刑事案件赃款。本案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2019年2月2日,吴天才向武忠林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对二人之间之前的借贷事实和借贷金额进行了核对确认,并由徐彪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此笔借款是基于赵鑫鹏、崔小岩、杨晓等人票据事件发生的,所以欠条上也表明此事。该笔借款虽然基于票据的事件发生,但并不属于票据案件当中的款项。针对此事,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专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予以证实,武忠林与吴天才是借贷关系,吴天才承诺将该笔款项如数偿还,公安机关据此认为吴天才不在杨晓等人涉嫌票据一案中涉及刑事犯罪。赃款依附于违法犯罪行为,既然公安机关认定吴天才未涉嫌刑事犯罪,那该笔款项也不牵连到刑事案件当中。但是一审法院认定吴天才未涉嫌刑事犯罪,案款却为杨晓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赃款,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是武忠林和吴天才,既然吴天才不涉及刑事罪犯,那么双方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属于民事纠纷,吴天才应当还款。并且在一审庭审中,吴天才也明确认可借款事实与借款数额,承诺还款,只是暂时无力偿还,法官还一度组织调解。一审中吴天才、徐彪尚且都认可欠条,且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也是加盖公章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一审法院却无视上诉人的证据,欠条和《情况说明》,未采纳证据,甚至在吴天才
认可借款事实的情况下,在未对本案款项性质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违法认定855400元为杨晓等人刑事案件的犯罪赃款,作出错误裁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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