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佩茹与林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6
【案件字号】海南高考成绩什么时候出来(2020)粤19民终34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苗卉卉陈锦波毛宇翔
【审理法官】苗卉卉陈锦波毛宇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佩茹;林伯青
【当事人】李佩茹林伯青
【当事人-个人】李佩茹林伯青
寒假趣事作文400字【代理律师/律所】黄昌宏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林满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昌宏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林满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昌宏林满
【代理律所】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图片头像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58同城求职简历李佩茹
【被告】林伯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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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李佩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林伯青提交的《借条》、《收据》,反映出李佩茹于2018年5月7日向唐金亮借款200000元,且李佩茹已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了唐金亮的借款。根据林伯青的举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已可证明唐金亮与李佩茹之间已形成有效的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当事人的陈述直接证据合法性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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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李佩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分析认为,林伯青提交的《借条》、《收据》,反映出李佩茹于2018年5月7日向唐金亮借款200000元,且李佩茹已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了唐金亮的借
画奥特曼怎么画款。一审期间,唐金亮、证人莫诗强均已出庭对资金来源、借款交付经过进行了说明,其陈述并没有明显违反常理之处。李佩茹在一审期间曾承认收到唐金亮的借款,其主张唐金亮系在赌桌上出借借款给李佩茹且知晓李佩茹借款用于赌博,但李佩茹对其主张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支持。本院认为,根据林伯青的举证及当事人的陈述,已可证明唐金亮与李佩茹之间已形成有效的借贷关系。现李佩茹上诉主张案涉借款属于赌债,同样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李佩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本院对李佩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李佩茹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0:37:34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佩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林伯青从唐金亮受让获得的20万元《借条》债务性质为赌债,李佩茹无需向林伯青返
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逾期利息;2.林伯青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将借款性质定性为普通民间借贷而不是赌债。首先,按林伯青的主张和举证,借款的形成及催还款过程有多处不合情理、逻辑和虚假陈述之处。(一)原权利人唐金亮按正常民间借贷出借给李佩茹巨额借款不符合情理和逻辑。唐金亮到庭陈述与李佩茹只是认识不久没有任何了解、合作基础的普通朋友,其出借款项给李佩茹不符合情理和逻辑。(二)唐金亮出借给李佩茹巨额借款没有通过转账,而是现金出借,不合情理。(三)借条没有注明需要支付利息,不合情理,实际上李佩茹需要每月向唐金亮支付1万元利息。(四)唐金亮当庭陈述的借款经过存在明显虚假和矛盾之处,原审没有进一步去查证。(五)唐金亮无偿转让债权给林伯青,再通过诉讼向李佩茹主张权利,不符合常理。二、一审中证人莫诗强不应当属于证人地位,属于与林伯青和唐金亮同一方。莫诗强是唐金亮的表弟,两人有直接亲属关系,莫诗强完全将自己作为债主角。莫诗强同样存在多处捏造事实、自相矛盾的地方,且与聊天记录的内容相矛盾。三、案涉债务属于赌债性质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李佩茹与林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民终34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佩茹。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宏,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满,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伯青。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佩茹因与被上诉人林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30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林伯青起诉请求:1.李佩茹支付林伯青借款200000元以及逾期偿还借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李佩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李佩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林伯青返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9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林伯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林伯青负担107.5元,李佩茹负担2042.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佩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林伯青从唐金亮受让获得的20万元《借条》债务性质为赌债,李佩茹无需向林伯青返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逾期利息;2.林伯青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将借款性质定性为普通民间借贷而不是赌债。首先,按林伯青的主张和举证,借款的形成及催还款过程有多处不合情理、逻辑和虚假陈述之处。(
一)原权利人唐金亮按正常民间借贷出借给李佩茹巨额借款不符合情理和逻辑。唐金亮到庭陈述与李佩茹只是认识不久没有任何了解、合作基础的普通朋友,其出借款项给李佩茹不符合情理和逻辑。(二)唐金亮出借给李佩茹巨额借款没有通过转账,而是现金出借,不合情理。(三)借条没有注明需要支付利息,不合情理,实际上李佩茹需要每月向唐金亮支付1万元利息。(四)唐金亮当庭陈述的借款经过存在明显虚假和矛盾之处,原审没有进一步去查证。(五)唐金亮无偿转让债权给林伯青,再通过诉讼向李佩茹主张权利,不符合常理。二、一审中证人莫诗强不应当属于证人地位,属于与林伯青和唐金亮同一方。莫诗强是唐金亮的表弟,两人有直接亲属关系,莫诗强完全将自己作为债主角。莫诗强同样存在多处捏造事实、自相矛盾的地方,且与聊天记录的内容相矛盾。三、案涉债务属于赌债性质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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