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冬发与何有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冬发与何有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8 
【案件字号】(2019)湘05民终29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勇肖霞朱一泓 
【审理法官】刘勇肖霞朱一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冬发;何有缘;唐华 
【当事人】陈冬发何有缘唐华 
【当事人-个人】陈冬发何有缘唐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软件测试原理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冬发;唐华 
【被告】何有缘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归去来兮辞名句胁迫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何有缘起诉主张的5万元借款由陈冬发于2016年9月1日出具的2万元借条和2017年2月10日出具的3万元借条组成。各方当事人对陈冬发于2016年9月1日为承包工程向何有缘借款2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该笔2万元借款依法成立并生效,陈冬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何有缘承担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陈冬发主张其于2017年2月10日向何有缘出具的3万元借条系此前所借唐华的赌债,再由唐华债权转移给何有缘,但陈冬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3万元系非法债务,亦不能证明唐华存在开设的违法情形,且从该3万元借款出具时间来看,也不能证明系陈冬发家人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出具的,因陈冬发无法推翻其自书借条的法律效力,一审据此采信陈冬发自书的借条,认定该3万元借款关系成立,判决由陈冬发向何有缘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陈冬发上诉主张本案借款系赌债的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陈冬发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555元,由上诉人陈冬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0:03: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陈冬发与唐华素来相识,系朋友关系,何有缘与唐华系表兄弟关系。2016年9月1日,经唐华介绍,陈冬发向何有缘借款20000元用于经商并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12月30日还清,借据上并未约定利息。2017年2月10日,陈冬发再次向何有缘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借到何有缘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此借条经借款人签字负法律责任",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该笔借款经过庭审查明,系陈冬发在此之前向唐华的借款,后唐华将该债权转让给何有缘,陈冬发再向何有缘出具借条。两张借条出具后,至今陈冬发分文未还,何有缘多次向陈冬发催收未果,于2018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陈冬发是否应该偿还何有缘50000元;2、对于该两笔借款共计5万元是否计算利息以及如何计算利息。对于20000元的借款,陈冬发不持异议,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陈冬发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依法偿还何有缘2万元欠款的义务,故对于何有缘要求陈冬发偿还欠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双方争议的第二笔30000元的借款,陈冬发因拖欠唐华款项后未予偿还,陈冬发向何有缘另行出具借条,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视为双方就业计划书
对原来的债权债务的全部转移,由新的债权人替代原债权人,即唐华将该笔借款的债权转让给了何有缘。陈冬发向何有缘出具的欠条佐证,该欠条系陈冬发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对于何有缘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陈冬发辩称写下该欠条时是受到胁迫的,且该笔借款系赌债,不应偿还。庭审查明,陈冬发在与唐华的聊天记录中,陈冬发提出还款能力有限,要求唐华从中协调。在法院第一次判决后单方提出系赌债,唐华对此一直否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之规定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冬发目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抗辩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另经庭审查明,陈冬发书写欠条在先,何有缘去学校其儿子在后,据此推断陈冬发在写欠条时其子未受到威胁。同时陈冬发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受胁迫所致,故对于陈冬发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该两笔欠款,双方虽然未明确约定利息和利率,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
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于第一笔借款2万元,陈冬发应该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30日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共计3400元(20000元×6%÷12月×34月)。第二笔30000元借款,双方既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还款期限,何有缘依法可以随时要求陈冬发偿还借款,经确认何有缘第一次向法院起诉之日为陈冬发逾期还款之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1月1日的利息为1800元(30000元×6%)。综上所述,对何有缘要求陈冬发偿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计5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陈冬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何有缘借款本金50000元和利息5200元(2019年11月1日后期利息按照此标准顺延计算至陈冬发还清止);(二)驳回何有缘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二审提交了张庆的证言(系图片打印件,无原件核对)、陈冬发与唐晓艳等人的通话录音,拟证明唐华开设及本案借款系赌债的事实。何有缘、唐华的质证意见是对张庆证言的三性均有异议,唐晓艳与陈冬发的通话中没有承认唐
华开设和借款系赌债,对陈冬发提交的通话录音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因上诉人二审提交证据的形式要件不合法,且证据不能推翻一审事实认定,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冬发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冬发承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000元;由何有缘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唐华在东莞市开设地下时,陈冬发在唐华的输了钱。2016年9月陈冬发在邵阳县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唐华要求陈冬发向何有缘借款,之后唐华告诉陈冬发直接向何有缘还款,但未得到陈冬发同意。2017年3月开始,何有缘就以电话或信息的方式暴力向陈冬发催讨还款,并恐吓陈冬发之子。本案所涉借款属于赌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一审以陈冬发被逼迫书写的两张条子认定借款,存在在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综上,上诉人陈冬发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冬发与何有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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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冬发。
飞车名字大全 合法行李箱密码怎么改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建中,邵阳市双清区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有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晖晖。
     原审第三人: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艳。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冬发与被上诉人何有缘,原审第三人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3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冬发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冬发承担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000元;由何有缘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唐华在东莞市开设地下时,陈冬发在唐华的输了钱。2016年9月陈冬发在邵阳县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唐华要求陈冬发向何有缘借款,之后唐华告诉陈冬发直接向何有缘还款,但未得到陈冬发同意。2017年3月开始,何有缘就以电话或信息的方式暴力向陈冬发催讨还款,并恐吓陈冬发之子。本案所涉借款属于赌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一审以陈冬发被逼迫书写的两张条子认定借款,存在在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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