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赛自我介绍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登高集团钦州旭升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元曲四大家是谁【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1
【案件字号】(2021)桂07民辖终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明晔黄富丽张艳蓉
【审理法官】梁明晔黄富丽张艳蓉
【文书类型】裁定书 陈维聪
【当事人】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登高集团钦州旭升水泥有限公司
【当事人】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登高集团钦州旭升水泥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登高集团钦州旭升水泥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旭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旭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旭
【代理律所】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
相约98 歌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登高集团钦州旭升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原则选择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公司住所地证明执行 家长教师节祝福语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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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现无证据证明贵州兴仁登高公司与广西钦州登高公司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故广西钦州登高公司起诉要求贵州兴仁登高公司承担偿还债务连带支付责任,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广西钦州登高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按照前述法律的规定,广西钦州登高公司的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广西钦州登高公司自愿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故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03:01:40
【二审上诉人诉称】贵州兴仁登高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2民初7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一、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约定应属无效约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同纠纷协议管辖选择法院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上诉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五种范围,本案《借款合
同》约定选择的是“甲方所在地”,明显不属于协议选择范围。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住所地”,而本案合同的约定却是
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广西登高集团钦州旭升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7民辖终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市巴铃镇小坪寨重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MA6DLN744D。
法定代表人:贾光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登高集团钦州旭升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黎合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85164138A。
法定代表人:班光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兴仁登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贵州兴仁登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登高集团钦州旭升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西钦州登高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2民初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贵州兴仁登高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702民初79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一、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约定应属无效约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同纠纷协议管辖选择法院仅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被上诉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五种范围,本案《借款合同》约定选择的是“甲方所在地”,明显不属于协议选择范围。此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住所地”,而本案合同的约定却是教师节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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