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东、成都首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笑傲江湖霍建华剧情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6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42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龙小丽
【审理法官】龙小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东;成都首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东成都首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东
【当事人-公司】成都首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电脑ip地址怎么看
【代理律师/律所】路晓芸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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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路晓芸
【代理律所】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东
【被告】成都首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刘东上诉主张天玑汇富公司向债权人出具了《兑付方案》承诺还款而未还款,故其股东首明园林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执行(执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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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东上诉主张天玑汇富公司向债权人出具了《兑付方案》承诺还款而未还款,故其股东首明园林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起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前提是公司的债务确定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案中刘东系通过天玑汇富公司网络平台对外出借款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20)粤0305刑初5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天玑汇富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明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并责令被告人尹明退赔非法吸收的资金,按比例返还本金尚未完全受偿的集资参与人。天玑汇富公司应否承担向刘东的民事偿还责任以及天玑汇富公司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均不确定,故刘东提起本案诉讼并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刘东起诉主张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已确认为犯罪并判决责令被告人退赔,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2 22:18:40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6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天玑汇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已聘请专业机构对天玑汇富公司投资人信息及全部案件相关数据进行提取。因公安部门已对天玑汇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刘东基于出借款项要求天玑汇富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及首明园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天玑汇富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同一事实,因此本案应裁定驳回刘东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刘东的起诉。 二审中,刘东向本院提交证据: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刑初553号《刑事判决书》,拟证明首明园林公司与天玑汇富公司没有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刑事判决书判决相关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刘东要求两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上述刑事判决结果也没有冲突。故本案应当由一审法院进行民事实体审理。 二审查明,刘东通过天玑汇富公司网络平台对外出借款项。2010年11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5刑初5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天玑汇富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明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责令被告人尹明退赔非法吸收的资金,按比例返还本金尚未完全受偿的集资参与人。刘东称南山区人民法院已电话通知其为集资参与人之一。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是由刘东诉请首明园林公司承担责任而起,性质应属于经济纠纷而非经济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天玑汇富公司非吸犯罪行为中并不涉及首明园林公司,因此刘东与首明园林公司的经济纠纷和天玑汇富公司的犯罪行为系属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应分别进行审理;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刘东针对首明园林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基于公司债权人针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应与刑事案件相区别,不应牵强归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理而不是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刘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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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风吹巧剪霞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情人节说说朋友圈(2021)川01民终42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芸,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首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15号4楼40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丽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8023的真正含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街2号金三角大厦825室。
法定代表人:尹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东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首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明园林
公司)、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玑汇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814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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