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特快特彩印刷有限公司、赵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7
【案件字号】电信积分(2021)苏03民终77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峰曹辛谢立华 外资公司注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州市特快特彩印刷有限公司;赵蓉
【当事人】徐州市特快特彩印刷有限公司赵蓉
【当事人-个人】赵蓉
【当事人-公司】徐州市特快特彩印刷有限公司 米的妈妈是谁
【代理律师/律所】王聪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薛寒冰江苏润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情人节发朋友圈的文案王聪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薛寒冰江苏润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聪薛寒冰
【代理律所】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江苏润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州市特快特彩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赵蓉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
put起诉,并将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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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6月29日,特快特公司股东由陆某4、李亦兵变更为江苏卓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7月23日,特快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陆某4变更为陈家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规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全省关联案件查询,目前,特快特公司及陆某4作为债务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以及诉讼标的金额,均超出正常的民间资金融通范畴,且所涉案件的债权人并非全部为公司职工,因此,特快特公司及陆某4的借款行为已涉嫌等犯罪,根据上述规定,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对赵蓉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赵蓉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一审法院退回赵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本院退回徐州市特快特彩印刷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44: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9日,借款人特快特公司(甲方)与出借人赵蓉(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6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共12个月,借款利率月息1.5%,利息共计人民币108000元,按月付息,每月20日付息9000元,如借款逾期时,甲方需按借款额的1%每日付息于乙方。
2018年8月19日,赵蓉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3203050101109000157217账号向陆某46xxx49账号转账60万元。 2018年8月20日,特快特公司向赵蓉出具收据一份,载明特快特公司收到赵蓉人民币60万元。 2019年2月20日,陆某4偿还赵蓉10万元;2019年9月10日,陆某4偿还赵蓉10万元;2019年10月31日,陆某4偿还赵蓉3万元;2019年11月11日,陆某4偿还赵蓉5万元;2019年11月29日,陆某4偿还赵蓉2万元;2020年1月22日,陆某4偿还赵蓉5万元;以上共计金额35万元,赵蓉认可特快特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35万元。 庭审中,特快特公司对赵蓉主张的本金金额没有意见。 诉讼中,赵蓉陈述对于2019年6月21日的50000元和7500元是2018年6月19日特快特公司向其借的本金50000元和利息7500元,特快特公司给其出具的收据,该笔借款已还清,与本案的60万元不具关联性。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赵蓉提交的特快特公司出具的借款合同、收据,银行回执及银行转款明细,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应认定特快特公司尚欠赵蓉借款25万元。赵蓉主张特快特公司返还借款2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遗失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赵蓉主张的利息。赵蓉主张以25万元为基数,月息1.5%,从起诉之日2021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遗失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徐州市特快特彩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赵蓉返还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上诉人诉称】特快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1、特快特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陆某4涉嫌集资犯罪、套路贷、虚假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赵蓉的起诉。陆某4及其丈夫李亦兵原系特快特公司股东,陆某4为原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28日,陆某4、李亦兵已将股权转让给江苏卓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颂公司),且从未告知卓颂公司其外面有大量借款。经查询关联案件,在审的以陆某4、特快特公司等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包括本案)多达22件,诉讼标的额约2000万元,且大部分案件的原告不是公司员工,其中铜山法院16件,经开区法院3件,贾汪法院、云龙法院、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各1件,而且还有不少人打算以类似事由起诉。首先,上述22个案件原告的说法是:交给陆某4个人现金近千万元,转款给陆某4个人银行卡600多万元,转款150万元给案外人谢立钢,
从未转任何款项给特快特公司。赵蓉也是称转款至陆某4个人账户,还款也是陆某4个人账户或者其他第三人账户还款,特快特公司既未接收也未偿还任何款项。其次,所有案件不同原告所持有的债权凭证均具有统一的格式化样式,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高度统一,借据编号的编排方式为同一,借据反复性、经常性使用的特征明显,不能排除陆某4向他人出具过其他编号借据的可能。再者,陆某4并无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仅已诉讼的案件标的额就约2000万元,远远超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犯罪20万元的定罪标准。陆某4采用格式借款合同、借据大量向社会公众借款,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且无法兑现,其行为涉嫌犯罪。《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因陆某4涉嫌集资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赵蓉提供的2018年8月19日至2021年4月银行流水明细,说明60万元转账备注的是“还款”,款项转至陆某4个人账户而非特快特公司账户;赵蓉主张还款人是陆某4、李亦兵等人,也非特快特公司。即,无论是赵蓉诉称的“
借款”还是“还款”,均没有通过特快特公司的账户、没有交付特快特公司。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涉案60万元为借款还是还款、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借款人是特快特公司还是陆某4情况下就判决特快特公司偿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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