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山与济南环山集团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无裁定书
曾山与济南环山集团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无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0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辖终3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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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彭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幼儿园亲子小手工灯笼【当事人】曾山;济南环山集团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邦越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中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曾山济南环山集团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邦越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中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曾山 
【当事人-公司】济南环山集团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邦越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中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电饼铛怎么做爆米花【代理律师/律所】张红美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吴淑娟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红美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吴淑娟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红美吴淑娟 
【代理律所】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手机壳发黄用什么清洗【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浸组词和拼音【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曾山 
【被告】济南环山集团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山东邦越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中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李平美与山东邦越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曾山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借款延期归还协议》上,均约定了管辖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公司住所地证据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查明,环山安装公司诉讼请求曾山偿还其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45万元,邦越商贸公司、中邦金控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提交了以下有关证据:1.《借款协议》,载明乙方向甲方借款500万元,乙方指定付款账户为中邦金控公司,合同未尽事宜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由李平美签字、乙方盖有“山东邦越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公章及曾山人名章。2.《借款延期归还协议》,载明甲方同意乙方延期归还借款1000万元,合同未尽事宜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由李平美签字、乙方盖有“山东邦越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公章及曾山人名章。3.署名为曾山的《还款承诺书》,载明原“山东邦越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及本人曾山分三笔借款共计1500万元,承诺分期偿还。4.环山安装公司向中邦金控公司转账借款的凭证。5.“山东邦越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邦越商贸公司的企业变更情况。李平美户籍地为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平美与山东邦越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曾山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借款延期归还协议》上,均约定了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涉案合同上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李平美所在的环山安装公司以此主张权利,应受上述管辖条款的约束。曾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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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8:49:19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原告环山安装公司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曾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曾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邹平县。事实与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曾山并非合同当事人,也非合同约定的担保人,不应受借款合同约束,因此,被上诉人对曾山提起的诉讼应当以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即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2、被上诉人在诉状中亦认可上诉人的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 
曾山与济南环山集团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无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辖终3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美,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环山集团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李平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娟,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邦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李庚,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中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李庚,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山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环山集团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山安装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邦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越商贸公司)、山东中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金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125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原告环山安装公司住所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曾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曾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邹平县。事实与理由: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曾山并非合同当事人,也非合同约定的担保人,不应受借款合同约束,因此,被上诉人对曾山提起的诉讼应当以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即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2、被上诉人在诉状中亦认可上诉人的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环山安装公司辩称,本案借款协议中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
院管辖。借款协议虽由李平美签字,但李平美是环山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借款协议的实际履行主体也是环山安装公司。且两者住所地均在济南市历下区。2、除曾山外,其他两个被告住所地也在济南市历下区。因此,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环山安装公司诉讼请求曾山偿还其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45万元,邦越商贸公司、中邦金控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提交了以下有关证据:1.《借款协议》,载明乙方向甲方借款500万元,乙方指定付款账户为中邦金控公司,合同未尽事宜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由李平美签字、乙方盖有“山东邦越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公章及曾山人名章。2.《借款延期归还协议》,载明甲方同意乙方延期归还借款1000万元,合同未尽事宜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由李平美签字、乙方盖有“山东邦越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公章及曾山人名章。3.署名为曾山的《还款承诺书》,载明原“山东邦越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及本人曾山分三笔借款共计1500万元,承诺分期偿还。4.环山安装公司向中邦金控公司转账借款的凭证。5.“山东邦越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邦越商贸公司的企业变更情况。李平美户籍地为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平美与山东邦越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曾山签订的《借款协议》及《借款延期归还协议》上,均约定了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涉案合同上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李平美所在的环山安装公司以此主张权利,应受上述管辖条款的约束。曾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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