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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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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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8.13 
【案件字号】(2020)晋民辖终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菊萍杨如珍范丽娜 
【审理法官】王菊萍杨如珍范丽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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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赵某 
【当事人-个人】赵某 
【当事人-公司】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针对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赵某所主张的本金、利息及利息违约金是否成立、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属于实体审理范畴,需经案件的实体审理方能确定,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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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违约金级别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执行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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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针对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依照《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山西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3370余万元,属于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案件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赵某作为原审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审被告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本案合同履行地均在运城市。故本案属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赵某起诉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本院认为,赵某所主张的本金、利息及利息违约金是否成立、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属于实体审理范畴,需经案件的实体审理方能确定,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综上,上诉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8 05:47:04 
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上诉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初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运城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被上诉人赵某诉状中的诉讼标的额本息合计33704425.96元。计算依据为借款本金965万元及按月利率3.5%计算的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起诉之日2019年11月1日的利息。但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仅支持年利率24%(即月利率2%)以下借款利息。据此计算,即使查明被上诉人赵某借款本金965万元,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I2日的借款日起至起诉之日2019年11月1日的利息约为1350万元,本息合计2265万元,远低于运城中院管辖的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
     被上诉人赵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系针对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依照《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山西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3370余万元,属于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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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赵某作为原审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审被告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和本案合同履行地均在运城市。故本案属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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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赵某起诉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本院认为,赵某所主张的本金、利息及利息违约金是否成立、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属于实体审理范畴,需经案件的实体审理方能确定,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
     综上,上诉人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菊萍
审判员 杨如珍
审判员 范丽娜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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