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豫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刘俊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山豫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刘俊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世界杯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3 
【案件字号】(2021)豫15民终38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晓峰徐宏邰本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罗山豫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刘俊杰;陈红玲;张桂芳;元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罗山豫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刘俊杰陈红玲张桂芳元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俊杰陈红玲张桂芳 
【当事人-公司】一加7 pro罗山豫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元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梦茹、何长兴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王少华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付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梦茹、何长兴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王少华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付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梦茹、何长兴王少华付强 
【代理律所】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罗山豫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刘俊杰;陈红玲 
【被告】张桂芳;元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为2015年9月1日之前刘俊杰转账给张桂芳的325万元是否应认定为归还本案借款。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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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2 01:26:42 
罗山豫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刘俊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5民终3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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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山豫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产业集聚区站前西路西1号(以下称豫凤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冬明,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玲。
御小说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茹、何长兴,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华,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元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南雅典盛庭苑1号楼513号(以下称元捷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系公司总经理。
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山豫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陈红玲、刘俊杰、因与被上诉人张桂芳、原审被告元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豫凤公司、陈红玲,刘俊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茹、何长兴,被上诉人张桂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华、付强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罗山豫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陈红玲、刘俊杰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为:偿还欠付本金6043440元、截止到2021年3月30日的欠付利息240975.5元及剩余利息(剩余利息以6043440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7.2%计息至付清之日止);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桂芳辩称,2015年9月1日之前刘俊杰转账给张桂芳的325万元系双方其他经济往来。2014年至2015年期间,因张桂芳在做钢材生意,期间,益阳金沙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用承兑汇票向张桂芳支付了多笔货款,张桂芳又将承兑汇票直接转给了刘俊杰。在2014年至2015年9月1日之前刘俊杰转账给张桂芳的款项是偿还张桂芳承兑汇票
的钱和其承诺给张桂芳的提成。因此,该款项不能算作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或利息。其上诉理由依法不应当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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