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诚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勤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西鑫诚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勤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顺丰单号查询快递查询【审结日期】2021.04.30 
【案件字号】下雪了的场景说一段话(2021)苏09民辖终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华炜李汉林惠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西鑫诚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勤伟;马劲东;张春雷 
【当事人】山西鑫诚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勤伟马劲东张春雷 
【当事人-个人】刘勤伟马劲东张春雷 
【当事人-公司】山西鑫诚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山西鑫诚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勤伟;张春雷 
【被告】马劲东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第三人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被上诉人马劲东持借条向上诉人鑫诚辉公司、刘勤伟主张偿还借款而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双方间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合伙关系的抗辩,则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才能查明的事项。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和民间借贷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关于案涉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间没有约定。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则马劲东在请求归还借款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马劲东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当然具有管辖权。综上,鑫诚辉公司、刘勤伟关于本案应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或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1:52:20 
【二审上诉人诉称】鑫诚辉公司、刘勤伟上诉称: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合伙投资协议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签订有《项目合同协议》,对投资、合作等进行了约定,足以表明当事人间是投资合作关系。滨海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未对投资风险、利润分配进行约定,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定的合同履行地也与事实不符,滨海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或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人民法院管辖。 
山西鑫诚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勤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民辖终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鑫诚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88号百万庄园3排5号。
     法定代表人:刘勤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勤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劲东。
     原审第三人:张春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鑫诚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诚辉公司)、刘勤伟因与被上诉人马劲东、原审第三人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2民初3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鑫诚辉公司、刘勤伟上诉称:本案当事人之间是合伙投资协议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签订有《项目合同协议》,对投资、合作等进行了约定,足以表明当事人间是投资合作关系。滨海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未对投资风险、利润分配进行约定,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定的合同履行地也与事实不符,滨海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或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被上诉人马劲东持
借条向上诉人鑫诚辉公司、刘勤伟主张偿还借款而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双方间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合伙关系的抗辩,则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才能查明的事项。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和民间借贷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关于案涉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间没有约定。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则马劲东在请求归还借款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马劲东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当然具有管辖权。综上,鑫诚辉公司、刘勤伟关于本案应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或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电脑经常自动关机
梦见和别人结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有关孔子的资料审判长 郭华炜
审判员 李汉林
审判员 惠 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季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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