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霞、郑佩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海霞、郑佩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783号 
秋分诗句【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文昌宋世忠徐海燕 
【审理法官】闫文昌宋世忠徐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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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海霞;郑佩章 
【当事人】刘海霞郑佩章 
【当事人-个人】刘海霞郑佩章 
【代理律师/律所】王丽霞河北梓鉴律师事务所;张蕾河北梓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丽霞河北梓鉴律师事务所张蕾河北梓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丽霞张蕾 
【代理律所】河北梓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海霞 
【被告】郑佩章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海霞和郑佩章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不当得利合同管辖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拘留诉讼请求撤诉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苟日新 日日新 又日新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7日,郑佩章通过银行账户转给张某共计1500万元,张某向刘海霞转账共计1500万元,刘海霞再转账给郑佩章共计1500万元。    另查明,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闸民一(民)字第4130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刘海霞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现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月上柳梢头 人约黄昏后
14是什么意思【本院认为】米醋泡黑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海霞和郑佩章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
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故一审如查明本案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应作出相应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民初22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21:49:48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海霞和郑佩章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结合转账记录及被告郑佩章的答辩意见,可以认定刘海霞、张某均为新开账号,张某收到郑佩章转款后转给刘海霞,刘海霞再将1500万元转回郑佩章账号。刘海霞称是自己的本金出借给郑佩章,但如此巨大的资金往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与常理不符。郑佩章称上述行为是配合刘海霞、张某伪装银行流水,涉嫌制造虚假诉讼。综上所述,为打击虚假诉讼,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
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海霞的起诉。    二审中,证人张某陈述,郑佩章不欠刘海霞1500万元借款。当时是刘海霞要用钱,张某郑佩章借了钱,让刘海霞用,后来刘海霞没有用,又转回郑佩章。当时银行流水的走向是,2015年7月7日从郑佩章的卡上转到张某的卡上共计1500万元,后从张某的银行账户转到刘海霞的银行账户共计1500万元,后刘海霞没有用,又从刘海霞的银行账户转到郑佩章的银行账户。当时张某转账的卡是2015年7月7日在永年信用社新开的。在另案张某诉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海霞没有说过2015年7月7日刘海霞与张某、郑佩章之间的银行流水只是为了走一下流水,也没有说过刘海霞与郑佩章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郑佩章对证人证言质证称,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证人陈述的关于证人和刘海霞之间的事情郑佩章不清楚。刘海霞对证人证言质证称,证人证言属实,证人证言恰恰证明郑佩章应返还1500万元给刘海霞。张某让郑佩章转到张某的银行卡上的钱,在这个过程中与刘海霞没有关系。张某又转给刘海霞的钱,双方在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刘海霞对张某进行了偿还,张某承认使用了案涉的银行流水。那么刘海霞转给郑佩章的钱,郑佩章在法律上没有获取的依据,郑佩章不承认是借贷,也是不当得利。郑佩章也承认与刘海霞没有其他关系。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海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
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本案为虚假诉讼,完全是对虚假诉讼法律评判标准的无知。依据《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1、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2、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1)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4)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5)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据上述规定可知,虚假诉讼的主体是诉讼双方,不是原告一方可以完成;行为上要求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目的上是为了达成一致,要求法院出具相关文书。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巨大,和虚假诉讼的主体目的和实施行为均不符合,一审认定原告的诉讼为虚假诉讼,裁判结果实在离谱,上诉人如不依法上诉,后期将对上诉人的名誉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二、针对上诉人的证据,被上诉人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答辩观点,一审法院据此根据被上诉人辩称将本案认定为虚假诉讼,明显属于偏袒一方。1、被上诉人称自己向张某转账是为了帮张某造银行流水,
辩称没有提供张某相关证明。2、张某不是本案当事人,被上诉人帮张某伪造银行流水的事实一审法院在没有张某的证明下是如何确认的?3、即便认定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的证据不足,那么,本案又有哪些条件符合虚假诉讼的法律标准?双方如何串通?损害了谁的利益?上述问题,一审法院均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了推测,所得出的结论根本不能支持其判决。综上,一审法院为了阻碍上诉人行使权利,故意将当前司法中重点打击的虚假诉讼的帽子扣到上诉人的头上,用张冠李戴的方式错误适用法律,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刘海霞的一审诉讼请求应支持。从转账凭证上看郑佩章转给张某的款共计1500万元和刘海霞没有关系,而刘海霞欠张某的款项已通过诉讼得到解决。所以郑佩章应当返还刘海霞转给郑佩章的款项共计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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