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泽宇与伍蕾蓉、叶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洱茶生茶和熟茶的区别【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大型网游排行榜2021.03.08
【案件字号】(2021)湘11民终12号
【审理程序】湖南 旅游二审
【审理法官】唐向东周文静刘爱
【审理法官】唐向东周文静刘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邱泽宇;伍蕾蓉;叶建东
【当事人】描写秋天的好段邱泽宇伍蕾蓉叶建东
【当事人-个人】邱泽宇伍蕾蓉叶建东
【代理律师/律所】黄文明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唐厚忠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文楠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少年壮志不言愁歌曲黄文明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唐厚忠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文楠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什么匆匆黄文明唐厚忠文楠
【代理律所】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邱泽宇;伍蕾蓉
【被告】叶建东
【本院观点】1、证据一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伍蕾蓉多次向邱泽宇转账偿还借款,但该偿还行为均发生在2019年2月之前,而本案三张借条落款时间分别为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不能证明伍蕾蓉已超额偿还借款的事实,本院对其举证目的不予采信;2、证据二石海龙的证言并不能证明本案借款中哪些部分是用于赌博,不能达到举证目的;3、证据三易红波的证言并不能证明本案借款中哪些部分是用于赌博,不能达到举证目的;4、证据四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伍蕾蓉、邱泽宇曾因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本院对该部分证明内容予以采信;5、证据五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但不能证明本案借款中哪些部分是用于赌博,不能。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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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邱泽宇与伍蕾蓉、叶建东系朋友关系,伍蕾蓉与叶建东系
夫妻关系。2018年5月26日,邱泽宇、伍蕾蓉在邵阳县五峰铺镇某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邱泽宇、伍蕾蓉被邵阳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2019年4月30日,伍蕾蓉与邱泽宇经结算,确认伍蕾蓉尚欠邱泽宇借款本金76000元。当天,伍蕾蓉向邱泽宇出具一张借款本金为76000元的《借条》,并约定月利率2%,在房子拆迁之前还清本金免利息。2019年10月2日,邱泽宇通过长沙银行向伍蕾蓉分两次转款65000元和35000元,伍蕾蓉向邱泽宇出具一张借款本金为100000元的《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2020年3月23日,伍蕾蓉向邱泽宇借得现金,并向邱泽宇出具一张借款本金为35000元的《借条》。 另查明,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4月12日,邱泽宇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伍蕾蓉款项合计334511元,具体为:(1)2019年6月27日转账两笔合计4000元(2000元+2000元);(2)2019年8月4日转账30000元;(3)2019年8月5日转账20000元;(4)2019年8月8日转账32000元;(5)2019年9月5日转账两笔合计3500元(2500元+1000元);(6)2019年9月10日转账1900元;(7)2019年9月14日转账10000元;(8)2019年9月29日转账2000元;(9)2019年10月2日转账两笔合计100000元(65000元+35000元);(10)2019年10月10日转账39000元;(11)2019年10月13日转账1000元;(12)2019年10月19日转账10000元;(13)2019年10月20日转账两笔合计14000元(12000+2000元);(14)2019年10月31日
转账10000元;(15)2019年11月11日转账31411元;(16)2019年11月22日转账3000元;(17)2019年12月5日转账700元;(18)2019年12月8日转账15000元;(19)2020年4月12日转账7000元。 再查明,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日,伍蕾蓉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邱泽宇款项合计250900元,具体为:(1)2019年4月30日转账5000元;(2)2019年5月3日转账1000元;(3)2019年5月11日转账1300元;(4)2019年6月15日转账三笔合计19400元(3400元+8000元+8000元);(5)2019年8月6日转账三笔合计31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元);(6)2019年8月8日转账两笔合计40000元(20000元+20000元);(7)2019年8月10日转账10000元;(8)2019年9月14日转账两笔合计5400元(5000元+400元);(9)2019年10月2日转账5500元;(10)2019年10月3日转账1800元;(11)2019年10月4日转账4000元;(12)2019年10月6日转账2000元;(13)2019年10月9日转账2000元;(14)2019年10月13日转账2000元;(15)2019年11月1日转账两笔合计6000元(1000元+5000元);(16)2019年11月11日转账10000元;(17)2019年11月12日转账10000元;(18)2019年11月13日转账10000元;(19)2019年11月23日转账三笔合计35000元(10000元+10000元+15000元);(20)2019年11月30日转账10000元;(21)2019年12月5日转账两笔合计1000元(500元+500元);(22)2019年12月6日转账10000元;(23)2019年1
2月7日转账两笔合计2000元(1500元+500元);(24)2020年1月5日转账3000元;(25)2020年3月21日转账5000元;(26)2020年3月23日转账10000元;(27)2020年4月3日转账500元;(28)2020年4月11日转账2000元;(29)2020年4月20日转账2000元;(30)2020年4月22日转账1000元;(31)2020年5月2日转账3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双方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二、伍蕾蓉是否还应当向邱泽宇偿还借款,如需偿还,应偿还多少。 关于焦点一。伍蕾蓉上诉主张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其理由是邱泽宇明知伍蕾蓉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借款。为佐证其上诉理由,伍蕾蓉提供了熊晓凤、石海龙、易红波等人的证言、邵阳县公安局对邱泽宇、伍蕾蓉作出行政处罚的材料以及赌博现场的照片。虽然熊晓凤、石海龙、易红波均作证称邱泽宇明知伍蕾蓉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借款,但均未言明借款具体时间以及对应的金额,故不足以认定何笔借款系邱泽宇明知伍蕾蓉用于赌博。邵阳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材料只能证明邱泽宇、伍蕾蓉因2018年5月26日参加赌博受到行政处罚,赌博现场照片只能证明邱泽宇在赌博现场出现过,该两份证据均不能证明邱泽宇借款给伍蕾蓉用于赌博的事实。邱泽宇与伍蕾蓉之间的经济往来次数非常多,伍蕾蓉上诉称所有借款均用于赌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由伍蕾蓉承担
举证证明邱泽宇明知伍蕾蓉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借款的责任。从伍蕾蓉提供的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具体哪些借款是邱泽宇明知伍蕾蓉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其未尽到足够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对伍蕾蓉提出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根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10月2日期间,伍蕾蓉转账给邱泽宇共计113600元;而2019年5月3日至2019年10月2日期间,邱泽宇转账给伍蕾蓉共计203400元,扣除10月2日转账的100000元后,仍有103400元。结合伍蕾蓉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10月2日出具给邱泽宇欠款76000元、100000元的借条以及生活常理进行分析,双方互相转账的差额10200元(113600元-103400元),应为伍蕾蓉向邱泽宇偿还前期借款利息或现金借款本金。2019年10月3日至2020年3月23日期间,邱泽宇转账给伍蕾蓉124111元,相比伍蕾蓉转账给邱泽宇的123800元,要多出311元(124111元-123800元)。而根据伍蕾蓉于2019年10月2日出具给邱泽宇借款100000元的借条约定,伍蕾蓉本应按月利率3%向邱泽宇支付利息。从上述情况来看,显然不能认定伍蕾蓉已偿还了2019年4月30日和2019年10月2日借条对应的本金。且在2020年3月23日出具借条后,伍蕾蓉仅转账给邱泽宇8500元,此阶段邱泽宇还曾于2020年4月12日转账给伍蕾蓉7000元。综合前述情况进行分析,双方之间除有通过转账的方式发生经济往来外,应当
还有现金往来。但伍蕾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支付给邱泽宇的现金数额是多少,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法律后果。邱泽宇提供了三张借条原件,伍蕾蓉在一审庭审中对借条予以认可,现伍蕾蓉在二审期间主张已将所有借款全部还清,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另,双方对2019年4月30日借款利息的约定是“在房子拆迁之前还清本金免利息”,现邱泽宇未能举证证明该房屋是否已拆迁,故其上诉请求对该笔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自认情况,截至2020年3月23日,伍蕾蓉尚欠邱泽宇借款本金211000元(76000元+100000元+35000元),扣除伍蕾蓉于2020年3月23日之后转账的8500元(包含部分本金和利息),仍欠借款本金207000元。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应偿还借款本金207000元,并对借款利息分段计算,其中本金100000元从2020年5月2日开始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107000元的部分从2020年5月2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邱泽宇和伍蕾蓉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然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可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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