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白某、原审被告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甘12民终7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贾丽萍寇彩霞审判
【审理法官】贾丽萍寇彩霞审判
有刘海的发型图片【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某;白某;刘某2
【当事人】白某刘某2
【当事人-个人】刘某白某刘某2
科三灯光模拟操作的全部过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本院观点】经一审法院查明,上诉人刘某和被上诉人白某对于借条为刘某亲笔书写均无异议且据借条内容可知借条约定的利息为一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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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圣诞平安夜【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一审法院查明,上诉人刘某和被上诉人白某对于借条为刘某亲
笔书写均无异议且据借条内容可知借条约定的利息为一分。借条虽未具体说明一分利息为月息,但根据刘某父母向白某还款的情况可推知该笔借款的月利率为1%。自白某2015年8月3日向刘某、刘某2借款之日起算,截至2019年2月19日即白某所称利息还清之日(2019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共三年半,该笔100000元借款的月利率为1%,则每月利息为1000元,每年应付利息为12000元,三年半则为42000元(12000元×3年+6000元=42000元),正好与刘某2提交的已归还白某42000元的答辩状内容相印证,故二审法院认定该笔借款的月利率应为1%。白某在审理中也未向法院提交关于月利率为1.2%的相关证据,其一审所称刘某母亲在2017年腊月三十日向其承诺的利息上涨为1.2%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故一审法院判决按月1.2%的利率承担利息无事实依据。另外,刘某2未向一、二审法院提交任何证据,也未参加庭审,故其答辩该笔借款应按2019年7月出具的新借条为准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刘某2按照月利率1.2%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5民初194号民事判决; 二、限刘某、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白某连带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
如何取出住房公积金%承担该款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0:12:0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白小龙妻子杨小妹介绍,2015年8月3日原告白某向被告刘某、刘某2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期一年,月利率1%。当日原告向被告刘某2及其妻子交付借款后,被告刘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白某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整,期现一年利息一分朝阳今借人:刘某羊历2015年8月3日见证人:白小龙"。2016年腊月三十日被告刘某母亲归还利息12000元,并要求借款延展。2017年腊月三十日被告刘某母亲又要求延期还款,并承诺利息上涨为一分二厘,原告答应了被告刘某母亲请求,被告刘某母亲当即偿付了15000元利息,原告也退给了被告600元红利头。后又分别于2018年腊月二十八日和2019年正月十五日各偿付了5000元和10000元利息。2019年6月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再推脱,至今未还,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经杨小妹介绍,与被告刘某父母达成了借款协议,被告刘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将协议内容附在了借条上,又有见证人,该借条系被告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刘某、刘某2家庭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协议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则应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不履行协议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违约责任。被告刘某提出利息一分,应当认定为一年的利息为1分,即一年的利息为1000元。这种意见不符合当地生活常理,也和被告此前偿付利息的事实相矛盾,故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刘某的其他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限被告刘某、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白某连带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月1.2%的利率承担该款自2019年2月19日至付款之日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刘某、刘某2连带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经调解无果。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作文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某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5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
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刘某、刘某2家庭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错误。上诉人和父母亲早在2011年分家另过,一审法院认定这是和上诉人家庭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那么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是和哪些人共同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这些事实均不明确。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系原告和上诉人家庭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2、一审法院认定:“经杨小妹介绍"错误,该借款的介绍人为白小龙。杨小妹的证言不应当采信,杨小妹明显偏向于原告,且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在当庭作证时所作证言相互矛盾,在原告教唆下直接改变证言,为此,不应当采纳证人证言。3、一审法院认定月利息为1%错误,与事实不符。上诉人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明确载明:“期现一年利息一分",双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借条明确说明年利息为1%,该证据系双方认可的证据,一审法院以不符合常理为由推翻该借条的约定完全错误,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如果按照一审法院推定的常理,只有以放贷为业的人员,才能按照当地放贷利息来推定。二、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和被告父亲刘某2之间发生了借款要约、达成了借款合同、履行借款事实。"而判决结果是让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上诉人父亲和上诉人之间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双方即没有约定连带偿还借款,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承
担连带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三、因原告和上诉人父亲实际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上诉人没有拿到10万元借款,原告也一直没有向上诉入主张权利。退一步讲,如果原告要向上诉人主张偿还借款的权利,而借款发生已经5年时间,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一审时,上诉人也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是实际借款人,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白某、原审被告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12民终7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
原审被告:刘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白某、原审被告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5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某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5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刘某、刘某2家庭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错误。上诉人和父母亲早在2011年分家另过,一审法院认定这是和上诉人家庭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那么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是和哪些人共同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这些事实均不明确。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系原告和上诉人家庭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2、一审法院认定:“经杨小妹介绍"错误,该借款的介绍人为白小龙。杨小妹的证言不应当采信,杨小妹明显偏向于原告,且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在当庭作证时所作证言相互矛盾,在原告教唆下直接改变证言,为此,不应当采纳证人证言。3、一审法院认定月利息为1%错误,与事实不符。上诉人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明确载明:“期现一年利息一分",双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借条明确说明年利息为1%,该证据系双方认可的证据,一审法院以不符合常理为由推翻该借条的约定完全错
误,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利息的按照约定,如果按照一审法院推定的常理,只有以放贷为业的人员,才能按照当地放贷利息来推定。二、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和被告父亲刘某2之间发生了借款要约、达成了借款合同、履行借款事实。"而判决结果是让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上诉人父亲和上诉人之间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双方即没有约定连带偿还借款,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三、因原告和上诉人父亲实际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上诉人没有拿到10万元借款,原告也一直没有向上诉入主张权利。退一步讲,如果原告要向上诉人主张偿还借款的权利,而借款发生已经5年时间,已经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一审时,上诉人也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是实际借款人,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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