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态复仇的研究
概念: 
原始社会中的一种复仇习俗。氏族、部落成员遭到外来伤害时,受害者给对方以同等的报复,以命偿命,以伤抵伤,加害者氏族或部落则交出惹祸人,以求得整个氏族或者部落的集体安全。执行同态复仇往往由受害者近亲进行。(百度百科)
它是原始社会时期氏族、部落成员遭到外来的凌辱、伤害时,给加害者以同
等伤害的一种报复性的惩罚措施。(以牙还牙,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记载:
A、巴比伦第一王朝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1750年)集以往法典编纂之大成,制定了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
196. If a man put out the eye of another man, his eye shall be put out.
196.如果一个人挖出了另一个人的眼睛,他的眼睛也该被挖出来。
197. If he break another man's bone, his bone shall be broken.
197.如果他打碎另一个人的骨头,将打碎他的骨头。
199. If he put out the eye of a man's slave, or break the bone of a man's slave, he shall pay one-half of its value.
剑魂装备199.如果他挖出了奴隶的眼睛,或者打碎奴隶的骨头,他将付它价值的二分之一。
200. If a man knock out the teeth of his equal, his teeth shall be knocked out.
200.如果一个人击落他的牙齿,他的牙齿也该被同等的打掉。
汉谟拉比时国家法律已经出现,而为什么在汉谟拉比之前没有规定(而事实上这一现象已经存在),因为,它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所以对一些社会上已经存在的问题加以规定
汉谟拉比法典吸收了一些原始氏族的规则,原则
但是谁来执行呢(我的观点是,既然已经在法律上加以明确了,那么肯定是国家的执法机关进行处理了,而不再是氏族(因为这个氏族开始瓦解)和受害人的亲属(被害人的亲属
是没有能力来解决这些问题的))
立法目的:美索不达米亚人颁布法律主要是为了制止争斗,他们以为这决非毫无理由-一个总想采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法律同样的处罚,那么他也许会不再施暴。正是依靠这部法典,汉谟拉比时代的巴比伦社会,成为古代东方奴隶制国家中,统治最严密的国家。
B、《圣经》旧约 出埃及记 第二十一章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C、十二铜表法(Law of the Twelve Tables ),公元前452—451年
 第八表 私犯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原文为memberum rupsit)。
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十二表法》反映了由同态复仇向用财物赎罪的一个过渡阶段。一方面它规定对于“受害部位”的同态复仇;另一方面它规定对一些盗窃、侮辱等行为的罚金处罚。这是人的生命逐渐被重视的结果
渊源:
人类初期社会究竟以何种方式制裁和惩戒自然犯罪,军事院校是否真有一个由血族复仇到同态复仇再到“赎罪金”和赔偿的发展过程,还是一开始这些方式其实就都同时存在,已无法考证。但根据现代较为权威的研究资料显示,自然犯罪的赔偿历史晚于自然犯罪的血族复仇和同态复仇历史,是从血族复仇和同态复仇发展演变而来的。中国电视好演员入围名单公布
(论原始社会犯罪人赔偿制度  贾 彬)
在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更没有法律,而部落之中,氏族之间的矛盾终究是要发生的,怎么处理调整呢最简单、最实用、最易被人接受的便是同态复仇。甲部落今天把乙部落的一个成员杀死了,那么作为报复,乙部落明天就会把甲部落的一个成员杀死。(而在这之前其
实就已有了血族复仇,但是在一个氏族里面呢)
在阶级社会(这里仅指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没有现代文明),国家有了,法律也出现了,而同态复仇呢,则演变为惩罚罪犯的一个基本量刑原则。如古巴比伦的著名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就作了一些这样的规定:
特点:
复仇是人的动物性本能。人类的原始复仇与现代刑法中的报应刑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它仅是人类的原始本能,而此本能是血腥的、盲目的和无节制的:其血腥性表现在它必须致被复仇人于死地而后快;其盲目性表现为起因的盲目性和对象的盲目性,前者是指不仅亲属的被害可以导致复仇,就连亲属的自然死亡也可引起复仇,后者是指复仇不仅可针对加害者本人,也可针对加害者氏族的其他成员;其无节制性表现为这种复仇具有时间上和规模上的不断延长和扩大的趋势,最终导致世仇和部落之间的战争。
(在这里,我有个疑问,那就是氏族复仇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一个氏族中内部中产生了犯罪如何解决,氏族长有权处理氏族内部发生的一切纠纷,有权处罚犯罪者,有权驱逐犯
罪的成员,但是是否是同态的呢我的观点是驱逐已经是够严厉的了,离开氏族压根无法生存
随着剩余和私有制的出现,人的权利意思也在逐渐加强。人有了自我的观念,开始区分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的”。这种情况下,复仇不再是以神或精灵的名义,而是以被害人的名义。原始的以血复仇的制度逐渐的被限制,人开始在复仇中加入伦理的观念和正义的价值。首先,人们在复仇时有了主观责任的观念。古罗《十二表法》更古老的“努玛法律”中有这样的记载:“如果某人故意杀死一名自由人,你将是杀人者。”还记载:“如果一件武器错误地造成他人死亡,而这不符合使用武器者的意愿,后者应当奉献公绵羊。”由此可见,当时人们的复仇已经开始区分故意与过失。其次,复仇的对象范围在逐渐缩小。一般只限于侵害者本人,但因早期的同态复仇观念,可能波及到侵害者的近亲属。
随着国家的出现,复仇活动要在国家的主持下进行。这是复仇由野蛮向文明演进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原因。春天花开简短美句
(论罪的缘起与流变  杜辉)
评价:
氏族复仇:存在于原始氏族,随着氏族的消亡而消亡,在个人私有的观念发展下,这是必然发生的。但是氏族复仇可能会殃及无辜,造成不必要的战争。
同态复仇:是对氏族复仇的限制,有利于保护犯罪人的亲人,是开始注重公平平等等道德法律原则的开始。但是,随着对人权的重视,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制度的发展,赎金制慢慢开始适用,这是更好地救济被害人的亲属,因为人是一些列社会关系的总和。
当代法律制度中,同态复仇的痕迹:
刑法:罪刑相适用,
    (罪刑相适应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罪刑相适应思想最原始、最粗俗的表现形式。公平正义观念的表现,而同态复仇的演变,也体现了人们观念上的变化)
      死刑,杀人者死的原则
    民法中的私力救济,如正当防卫
因为同态复仇很好地体现了公平的理念。
伊朗法院的刑事审判至今仍然在适用同态复仇原则,案例多多,颇受到了被害人的欢迎,公众反映也十分平静。
伊朗法院作出“以眼还眼”同态复仇判决 
品牌女装排名一名现居西班牙的伊朗女子多年前在伊朗遭一名男子袭击,被对方泼腐蚀性液体,导致毁容及失明。德黑兰法庭日前裁定要对该名男子作出“以眼还眼”的惩罚,把该名男子弄盲。女事主发表声明,对这项裁决表示欢迎。
这名30岁的女当事人巴赫拉米称:“那人要接受同样的痛苦,那是他应得的。只有这样,才可以让他明白我的痛苦。”她指出:“我要求法庭作出这项判决,不单只是为了报复,还要保护其它妇女,避免她们也受到这般对待。”
  事发于2004年,案中被告马吉迪因为求婚不遂,恼羞成怒,在巴赫拉米的公司外面等她下班,一见到她出现时便向她泼腐蚀性液体,导致她毁容及失明。事发后,巴赫拉米前往西班牙巴塞隆拿接受。
  伊朗法庭早在去年11月已作出裁决,根据伊斯兰法例的“以眼还眼”方式,用同样的方法惩罚马吉迪。上月,这项判决获伊朗最高法院确认,但暂时未知道当局何时对马吉迪行刑。
  据了解,法庭初时判决只可弄盲马吉迪一只眼,理由是根据伊朗习俗,每名男子可以拥有两个女人,但她极力争取要令对方双目失明。法庭其后接受她的请求,条件是要她放弃向被告家人索取万美元赔偿。
  对于这样做是否觉得残忍的问题,巴赫拉米说:“当初袭击我时也毫不留情。行刑的时候,马吉迪会被麻醉,因此不会感到痛楚。负责执行惩罚的人只需在他的眼睛滴几滴酸性液体,便可令他失明,也不会把他毁容。他不会像我这样受到那种程度的伤害。”
在西班牙接受后,巴赫拉米本来已回复四成视力,但在2007年她又受到感染,变成完全失明。她现在靠西班牙政府每月发放津贴以及朋友的帮助,维持生活。
(根据3月6日 星岛环球网 资料 )
主板跳线图解
   
依然在现在,同态复仇仍有有其产生的土壤,
电影《亲切的金子》:仅仅用合法的手段让他伏法就可以减轻众人的痛苦吗仅仅让他单纯的死去就可以抽离众人的愤怒了吗如果十恶不赦的罪人不得到最大的惩罚的话,任何人都无法得到解脱。
但是它却有着天然的缺陷。
A 不利于社会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的增多,社会工作机会的减少,整个社会的福利不利于增加
B 不利于犯罪人的改过自新,与废肉刑的道理相似
C 国家的产生,将由公权力代替私权力去执行犯罪
D 同态复仇往往比较血腥,可能会牵涉到第三人的侵害
结论:
个人计较欣赏,、十二铜表法的做法,以赎金为主,罪刑严重的当事人又不服的,可以适用同态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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