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1.20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03.01
大年初五祝福语【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搬家大吉大利的话正文
 
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2)
 
(2019年8月30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
  第三章 农贸市场的设立与终止
  第四章 农贸市场的经营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做好农贸市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设立,有固定场所与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现货交易的集市型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研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登记注册;受理消费投诉和
举报;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农贸市场计量器具管理、计量行为;监督管理农贸市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推进涉及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经营野生水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防控、爱国卫生活动的指导。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环境保护的评估和监督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做好废水、废物、废气的技术处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治安和周边交通秩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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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农贸市场具有公益性质。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安排以奖代补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等可以成立或者自主加入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及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关于中秋节的优美句子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现有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进行改造。
  第十二条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新建或者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
  (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不得擅自分割转让;
  (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
  擅自将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农贸市场土地用途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四条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需要改变用途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需要改变用途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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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农贸市场的设立与终止
  第十五条 设立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的场所、设施;
  (二)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设立农贸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办理企业登记后,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方可出租市场摊位、店铺。
  第十七条 政府提供场所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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