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0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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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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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9
施行日期
2014.01.01
文号
徐政办发[2013]250号
主题类别
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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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3〕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
  徐州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工程围挡设置和管理,维护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主次干道、重要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国有储备土地和房屋征收地块的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以及城市雕塑等构筑物、设施的建设。
  本规定所称工程围挡,是指实施建设工程,为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所设置的非永久性隔离构筑物、设施。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地区,是指毗邻城市主干道、风景区、新城区、车站(机场)等城市窗口以及城市广场周边地区。
  第三条 围挡设置及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合规文化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围挡设置行政许可、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具体负责中山路、淮海路、彭城广场、人民广场地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围挡设置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围挡设置标准、规范。
  各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相关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围挡设置标准、规范,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围挡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道路上设置的围挡,以及其他围挡出入口的交通安全影响评价工作。
  市公安、国土、规划、建设、园林、房管、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围挡设置管理工作。
汽车防滑链  第五条 建设单位(产权人)和施工单位均有按照本规定设置、维护和管理围挡的义务。
  (一)建筑工程项目围挡由施工单位设置和维护管理;
  (二)国有储备土地地块围挡由土地储备机构设置和维护管理或者由储备机构委托土地一级开发投资机构设置;
  (三)土地经挂牌出让后待建地块围挡由建设单位设置和维护管理;
  (四)房屋征收地块围挡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拆除的单位设置和维护管理;
  (五)既有建筑物改建(扩建)或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围挡,由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施工单位设置和维护管理;
  (六)园林、道路等市政工程项目围挡由施工单位设置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产权人)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确定围挡设置、维护和管理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围挡设置、维护和管理费用。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围挡设置的要求和措施。
  国有储备土地和房屋征收地块围挡设置费用分别从土地储备经费、土地一级开发投资经费和房屋征收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施工单位设置建筑工程围挡必须经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围挡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围挡的,申请人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围挡设置延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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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申请设置建筑工程围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四)出具规划部门划有围挡设置线的建设用地范围现状地形图;
  (五)围挡设置和景观亮化方案;
  (六)围挡设置效果图;
  (七)必要时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需要实施联合审批和联合踏勘的,相关部门无故缺席联合审批会议、联合踏勘或者在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函告的期限内未出具许可意见的,视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由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造成过错或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手续,未提交建设工程围挡设置许可文件的,有关部门暂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文件。
  第十一条 设置围挡应当符合本规定和相关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工程围挡高度要一致,彩、样式应当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二)建筑工程围挡基础外侧退让建设用地边界不得少于1米,具体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国有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地块围挡应当沿规划红线设置,做到“即征即围”和“即拆即围”;
  (三)除道路施工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外,其他围挡不得中断或者留有缺口;市政、园林、道路等工程施工不具备设置封闭围挡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及移动围挡,并有专人现场值守;
  (四)除市政、园林、道路工程外,施工期限3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砌体基础的硬质围挡;施工期限3个月以下的,可以设置临时彩压型钢板或活动围挡;
  (五)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等影响交通的,应当在夜间施工作业,不能完工的,应当于次日6时前停止施工作业,清理作业现场;占用道路超过500米,施工单位应当增设施工临时便道,方便行人、车辆通行,因设置围挡需临时改道、变道的,应当设置指示引导标志;
  (六)遇有影响公共安全的市政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可以先行修复,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应当在满足施工基本需要的限度内控制围挡范围;
  (七)三环路以内,特别是主干道和各类景区鼓励建设单位(产权人)和施工单位、房屋征收地块主管部门设置广告围挡。广告围挡的高度,采取一事一批的办法处理。广告围挡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置。广告的内容应有三分之一的公益广告或者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围挡设置标准:
  (一)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的工程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需要设置广告围挡的,应当设置不低于0.5米的防溢座;
  (二)道路两侧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围挡的外侧不得有凸出物;2米以上高处作业的,应当设置防护栏杆或在人行道部位架空不低于2.1米的防护走廊。栏杆立柱及横杆应涂有警示,脚手架外侧、防护走廊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保障过往行人安全;
  (三)市政工程围挡使用注水式全塑围挡、护栏或折叠栅栏等硬质材料的,高度不低于1.8米。交叉路口或道路中央,不适宜设置较高工程围挡的,其高度可降至1.1米;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或拐角处5米范围内的施工围挡,围挡上部0.8米以上部分应当采用通透性围挡,不得影响路口行车视距。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施工单位设置围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管线、绿地、消防通道;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
  (三)围挡外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搭设其他设施;
  (四)利用围挡作为施工临时用房的墙体;
  (五)使用彩条布、竹篱笆、安全网或易变形材料;
  (六)使用建筑材料(砖)干砌,将围挡作为挡土、堆物等受力墙。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地设置围挡的,应当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本规定设置围挡。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调整施工围挡的范围,减少施工对行人、车辆通行的影响。有关部门在办理占用道路、绿地等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分阶段明确围挡设置的位置和范围。
店铺名称大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围挡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工程围挡牢固、完整、清洁,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围挡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二)围挡污损、褪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
  (三)围挡版面字体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恢复;
  (四)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围挡开裂、沉降、倾斜的,应当加固或重新设置。
  第十六条 围挡设置期限届满、建设项目竣工或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在7日内拆除围挡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产权人)和施工单位履行围挡设置和管理义务情况通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有关行业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将建设工程围挡设置管理纳入城市管理考核体系,监督市、区有关部门和相关管委会履行围挡监督管理职责。市、区有关部门、相关管委会接到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派遣通知,应当在2个工作时内到达现场处置并回复,并督促建设单位(产权人)和施工单位履行围挡设置、维护和管理义务。
  第十九条 擅自设置围挡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第二十条 未设置围挡或设置围挡不符合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二十一条 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围挡和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第二十二条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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