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的通知
信用卡办理进度查询【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一公顷【发文字号】徐政发[2015]49 
【发布部门】2023元旦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6 
【实施日期】2015.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的通知
(徐政发〔201549号 lol三国20158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标准
  1.引言
  1.1为加强城市建筑外立面容貌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人居环境,依照《徐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包括本市市区、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区。
  1.3建成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侧立面等有关容貌,适用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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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甲醛空气净化器  2.建筑(构)物
  2.1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彩应与所在区域环境相协调。
  2.2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保护性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及特,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拆除、改变;对原有建筑进行必要的修护时,应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2.3现有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建造时的造型和彩,保持完好、整洁,无违法搭建;残损建(构)筑物外立面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整修、加固或者拆除。
  2.4建(构)筑物外立面不得违章搭建晾衣架、卫星接收器等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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