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电子商务就业方向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企业会计实习报告
【公布日期】2008.09.28
【字 号】徐委办[2008]88号
卖什么赚钱∙【施行日期】2008.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徐委办〔2008〕88号 2008年9月28日)
高贵的近义词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苏办发〔200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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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一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因公出国(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严重危害和影响,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各因公出国(境)团组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外事政策、法规培训和出国(境)教育要列入市县党校和外事培训内容。
  二、完善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建立量化管理机制
  (一)计划报批制度
  1.各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外事办公室报送厅局级、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下一年度出
国(境)计划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并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外事办公室负责全市厅级领导出国(境)计划的统筹安排。
  2.市外事办公室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认真审核因公出国(境)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及时纠正和调整计划,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外事办公室备案审批。
  3.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总量和团组规模。厅局级以下人员出国(境)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外办负责审核,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人事局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人事厅。
  4.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计划内团组出国(境)时,应逐案报批。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组团单位可在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在报批时说明。
  5.外事和出国(境)审查部门要逐级实行责任分解,履行责任承诺,定期检查考核计划实施情况;市外事办公室要将当年的审批执行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二)量化管理制度
  加强宏观调控,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量化管理机制。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上厅局级和县处级及以下人员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外经贸的厅局级、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
  各地区、各部门及其外事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团组量化管理工作。
  三、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强化任务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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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核审批部门职责
  严格根据授权,审核、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从严把关,防止不必要的公务出访和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现象的发生。
  市外事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指导、监督全市的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工作。
  (二)审批原则
  1.因公出国(境)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参加各类会议。一般不安排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部门人员随经贸团组出访。
  2.党政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年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不得同团出访。
  3.公务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厅局级及以下级别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要根据工作需要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从严控制),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4.出访请示中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和出访人员真实身份,写明出访经费来源并附外方邀请函(提供中文译件)及在外详细活动日程,特殊情况应作具体说明。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
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非侨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侨团邀请出访。
  5.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如受聘继续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出国(境)执行公务的,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的管理
  1.参加省外双跨团组,除立法、司法、公安、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外,本市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 2.参加省内各部门、单位组织的双跨团出访需严格执行预报预审制度。原则上仅限同一系统的市、县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参团,报名前必须由组团单位发征求意见函至市政府,抄送市外事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报名。凡未经批准擅自报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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