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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蔻怎么读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城市企业按“三税”的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
暂行规定
【标    签】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城市企业,计征依据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电焊工证【文    号】苏财预﹝1994﹞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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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1994-11-28
【实施时间】1994-09-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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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教委):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苏发[1994]6号)文件精神,从今年下半年起,包括“三资”企业,城市按企业“三税”的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在江苏省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一切单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个人,除按照《江苏省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含乡、镇、村办企业)和个人外,都是教育地方附加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纳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教育地方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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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今年九月一日起,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征收教育地方附加费。具体征收工作,由各地国税局、地税局按征管范围,分别负责征收并及时划转到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教育地方附加费专户,征收部门可按实际征收额提取2%作为征收业务费用,征收情况要及时通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克林顿演讲
  三、征收的教育地方附加费收入,纳入各级财政管理,其中按规定上缴省财政的50%的附加收入,由各市财政按季汇交省财政,如汇交不足,省财政将通过年终决算予以扣回。各市与县(市)如何上缴结算,由各市自定。
  四、省提高1%计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按“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使用。省提取的50%附加收入由省教委提出使用方案,商省财政厅,集中用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教育和覆盖全省教育重点项目及高等学校的建设。地方留存的50%如何使用,由各地教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各级财政对教育费附加收入实行专款专用。
  五、本暂行规定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财政厅会商省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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