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答疑汇编
一、企业所得税
(一)技术转让含配套设备,配套设备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新生儿起名[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2013年02月04日)
中考总分多少 (二)彝族的火把节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
答:《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9号)
规定,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网游金庸[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2013年2月22日)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相关支出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有关支出的发票,应按以上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2013年1月28日)
(四)在开发区内无偿代建政府体育设施,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端午节七字祝福语[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体育场馆,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2013年01月28日)
二、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油漆用于粉刷门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按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油漆用于粉刷门窗,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3年01月07日)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货物运输配载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业剪贴发票,开具的内容是运费,可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越狱重启版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根据上述规定,服务业剪贴发票不属于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3年01月07日)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开具哪种发票,如何计税?
答:《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3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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