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网络购物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购物又称网上购物,其在我国虽然发展时间短,但由于其突出的优势成为青年人购物的首选。网络购物区别于传统的购物行为,它是电子商务的组成部分,指消费者为了实现购物这一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务借助互联网浏览、搜寻商品,从而为购买决策提供所需信息,并与经营者形成交易活动的过程。简而言之,就是络把传统实体店中的商品“搬”回家,以达到自己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参与主体不仅有消费者和网络经营者,还包括为买卖双方提供资金清算、划拨活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困扰,也使网络购物在我国得以持久、快速发展。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其特点十分明显。
第一.在购物形式上,网络购物方式虚拟化和便捷化。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足不出户便可与网络经营者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上交易不仅节约了时间成本,也提高了交易的效率,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双赢的交易模式。
2018年高考时间第二,在交易形式上,网络购物无时间和空间限制。网络购
物借助网络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模拟出一个虚拟的交易场所,只要消费者能上网,就完全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做到随时随地上网购物。从时间概念上看,绝大多数网店都是全天候营业,虚拟市场上的这种竞争形式正影响着实体店加快转型。
第三,在合同形式上,传统购物更加公平。在网络购物环境中,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绝大多数是商家事先制定好的格式合同,买家无权对其进行修改,合同的条款并非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而传统交易模式下,合同的签订是买卖双方沟通一致、公平合理的结果。
第四,在安全保障上,网络购物安全系数低。由于网络购物时发生在一个虚拟的交易环境中,买卖双方从未谋面,一些不法经营者可能通过假网页、假链接、以次充好等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欺诈。
日本女人和中国女人有何差异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带风的诗句(一)交易过程中欺诈问题的存在
随着经济和网络的发达,网络购物成为我们购物的首选方式。交易过程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着消费者的目的能否达到。交易过程若出现瑕疵,不仅交易目的无法达到,消费的权益也会受到影响。因此,透析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近些年,网络购物受到青年人的亲睐,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而采用各种手段欺骗消费者。网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且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决
定了其无法通过自身的信息收集克服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另外经营者的信息垄断行为也增加了消费者收集有效充分信息的难度。正是因为消费者自身能力的不足,网络购物环境中的欺诈行为也在逐年增加,受害者数量日益扩大。欺诈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阻碍的网络购物的发展。网络环境中的欺诈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第一,虚假网页及链接。网络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虚假的网页或衔接,诱使消费者做出不恰当的选择,进而让消费者多次付款。第二,依次充好。不法经营者用假冒产品、翻新产品冒充知名商品欺诈消费者。第三,拒绝安全支付。实施网络欺诈的经营者捏造各种理由拒绝用网站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如欺骗消费者最近账户出现故障、使用支付宝收取手续费等。以上情况往往伴随着显示公平合同的出现,而在解决纠纷时消费者又面临举证上的困难,所以可能承受不利的判决。
(二)追究过错者的法律责任存在问题
在传统购物环境中,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是面对面进行交易的,实体店的经营者也具有代表其真实身份的营业执照,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就很可以轻而易举到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或销售商,责任主体清晰明了。但由于网络购物环境具有虚拟性,加之网络购物的当事人不仅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还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公司、网络运营商等,参与主体如此之多,导致发生纠纷时,消费者该让哪个主体承担责任就不明确。新修改的消费
者权益保障法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标明其真实名称或标记。”由于网络购物环境的虚拟性,大多数经营者进行贸易时使用的都是网名而非真实登记名称。在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也只是对商品通过图片进行简单的介绍,并告知消费者相关的付款方式及,并不履行告知消费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至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及营业地在何处、注册资本及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消费者都一概不知。而且消费者很容易混淆经营者与网络运营者之间的关系,一旦发生纠纷,责任主体的确认就很困难。
(三)消费者的支付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突出
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通过网络完成资金的支付结算,如果支付系统稍有漏洞,那么网络黑客就有可能侵入系统,修改消费者的账户信息,从而划走账户上的资金,使消费者的财产蒙受损失。目前網络购物大多采用预付式消费,即消费者先付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再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在这种支付模式下,所有的买卖规则都由经营者制定,经营者处于主导地位,所以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形屡见不鲜,如一些不法经营者不按原定的标准提供商品,捐款而逃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对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且权利主体对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的范围和程林丹出轨女主再发声
度等具有决定权。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通常要注册个人基本信息才能允许交易,而这些个人信息资料往往被网络经营者所获取,而后非法转卖给第三人获得不法收入。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主要通过如下方式遭到泄露:第一,网络平台泄露。网络平台对于买卖双方的信息都能知晓,一旦网站非法泄露信息,买卖双方都将受到损失。第二,卖家泄露。商家将消费者提供的货运信息转卖给第三人获利。第三,物流泄露或技术泄露。
(四)司法管辖难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和协议管辖原则,传统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是可以选择适用的。但是由于网络购物具有虚拟性的特点,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很难判断。网络购物中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导致被告住所地不明。另外,合同履行地也不明确。由于网络购物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上完成支付结算,合同履行地是发货地还是支付地就难以认定。在遇到支付地与开通网银的地址不一致时,该如何却定管辖法院成为难中之难。
三、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法律和救济机制的缺失支付宝红包页面在哪里
我国面前对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体,辅之《合同法》、《计
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其内容都较松散,缺乏实际操作性,也不能成为一个完善体系,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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